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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行政诉讼环境可谓冰天雪地,不过,今天的我,又感到了一些温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区人民政府一份拆迁联合通告,作为代理人是很难无动于衷的。

本案跟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有关,根据新闻报道,是2010年东站枢纽地区第四期征迁的第一个项目,征迁范围为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白石社区整体,共计征收白石社区1280余亩土地,拆迁农户720余户,居民30余户、企业53家。项目不可谓不大。

2010年4月27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搬迁期限是2010年5月2日至2010年8月1日,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2010年8月1日之前必须腾空房屋。

2010年5月15日,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区人民政府在社区发布了联合通告,主要内容是:

 
通    告
东站枢纽工程是“十一五”期间浙江省铁路建设的重大项目,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决战东部”战略的核心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笕桥区块征迁指挥部统一实施拆迁,拆迁范围为白石社区。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浙江省城镇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拆迁红线范围内应当停止房屋的租赁、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设立车间、仓库、宿舍为一体的“三合一”工场。

为切实保障东站枢纽及安置房等配套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确保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 已划入以上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不得作为餐饮、旅馆、服装加工、废品收购、小百货销售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二、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及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必须在2010年5月25日前自行撤离或清退,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撤离或清退的承租人,有关职能部门将联合采取行动,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

四、对采取阻碍、甚至暴力和其他威胁办法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征迁指挥部系被告江干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

2010年,30几位被拆迁人我提供服务。我认为,上述《通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尤其是第二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搬迁期限是2010年5月2日至2010年8月1日”,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只要在2010年8月1日腾空房屋就符合拆迁许可证确定的义务,而且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过程,或者在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拆迁裁决时,可能另行确定搬迁期限。三机关要求“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及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必须在2010年5月25日前自行撤离或清退,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没有事实依据。

2010年6月11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8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联合《通告》。

2010年8月17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受理本案,10月11日、11月16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1月16日对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撤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区人民政府上述联合发布的通告第二项。

虽然这起案件没有直接针对拆迁许可行为,但是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征地拆迁依法应该理性地进行,很多地方暴力事件的出现,都是因为政府不理性开始的,而不理性的表现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联合行动,这样的判决有利于扼制征地拆迁中的暴戾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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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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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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