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接到某基层法院行政庭法官电话,说是一起我代理行政案件,上诉费要增加,提高为每人50元,309位当事人需15000多元。
我听了感到有些荒唐,行政案件的诉讼费从来都是以件计算的,每件50元,是《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明确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也从来是这么操作的。
当然,这件案件有些特别,被告是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最高级别行政机关,从一审情况来看,被告也很被动。也许是法制办给中级人民法院打了招呼,希望尽量将案件挡在中级人民法院大门之外,但也不能出此愚蠢的对策吧?
我明确表示,如果法院真的决定这么做,我肯定会设法曝光。之后,我开始等待着书面通知。
结果,书面通知没有过来。刚才,我联系了法官,对方说,材料已经移交中级人民法院了,他也不敢发这样的通知。看来,只能到时候再说了。我估计这个问题应该已经解决了。
由于法院已经改变了原先的做法,或者说很可能会改变,我在这里就不点名批评了(呵呵)。
另外,今天上班途中,我接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说我代理的三起国家赔偿案件可以缴诉讼费用了,但是必须我自己亲自过去办理手续,说是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未经律师见证,因此诉讼代表人没有资格办理缴费。不过,最后,对方给了我两个选择,要么我到温州去办理立案手续,要么将诉讼代表人推选书进行见证,表示是全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后让诉讼代表人去办理立案手续。
我说,核对当事人身份,包括推选诉讼代表人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法院的职责吧?怎么把这个任务推给了我们律师了吗?何况,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使用的也是同一份签名单,那么核实委托律师的真实性又由谁进行呢?对方说,反正院里是这么规定的,跟她说也没有用。听对方讲话倒很实诚,我也不好再说什么。况且,在电话吵也解决不了问题。
好在,这起案件70多位当事人签名单的真实性,以及推选诉讼代表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相关联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已经得到了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裁决书的确认。于是,我就发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公函给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签上了我们两位代理人的姓名,表示了诉讼代表人推选书的真实性。
两起事情,应该都不难解决。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如此喜欢瞎搞,却依然让我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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