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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决字[  ]第  号

受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者住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你单位(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向_______ 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____________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的印章)

年  月   日

这是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文本,几乎所有的行政领域执法时,采用的都是这样的处罚决定书,而且是国务院职能部门下发的,以便各个系统遵照执行,因此每天使用率远不止成千上万次。

然而,这一格式文本却有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甚至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

很多违法案件,是有受害人的,违法行为除了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即损害公共利益之外,同时损害了受害人的个体利益,譬如本案中土地违法行为,行为人非法占用土地,除了破坏土地管理秩序,同时还损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以及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就是受害人,而且,可能主要损害的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尤其是村民的利益。因为在土地承包期内,直接行使权利的是承包土地的村民。可是,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却未将受害人列为当事人。

不将受害者列为当事人导致的后果是:

1、行政机关只听取违法行为的人一面之词,调查时候不向受害人调查取证,处罚之前也只将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向侵害者送,从不听取受害人的意见,甚至处罚决定书也不送达受害人,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实施,程序违法严重到了跛脚的程度。

2、与行政救济法不相协调。要求行政机关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是受害人的权利,相关法律多有具体规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赋予了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或者追究法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且,在被处罚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也会认为受害人与处罚决定存在利害关系,而依法追加受害人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或者诉讼。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到了处罚决定形成之后,却允许受害人提出异议,这样的执法程序,自然是不科学的。

3、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全面,存在受害人的案件,有些案件还是受害人提出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侵害的是谁的权利,侵犯到什么程度,譬如非法占用土地案件,非法占用的是谁的土地,占用的面积是多少,是最基本的事实。但是,上述格式文本却并没有对这一事实进行认定。

4、由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将受害人列为当事人,法律赋予其要求行政机关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往往无法最终实现。即使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可是由于处罚决定书中受害人不是当事人,因此就没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就是如此,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土地承包权人的农民却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令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从目前《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处罚决定书将权利人列为当事人,也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一点《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肯定会进一步完善。

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直接指导着执法实践,对于执法的影响远远超过法律条文,更加超过专家学者们非常爱好的所谓经典理论。然而,我们的专家学者有谁在研究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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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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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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