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每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个国家能够提供的救济途径数量,肯定是全世界最多是全的。不知道朝鲜是否有资格相提并论?然而,为什么会有或者说需要有那么多途径呢?当然是这些途径都不大有用。有用的话,一条就够了,而且也只应该有一条。同时,既然有那么多途径,每条途径不起作用,似乎就有了一些理由,而且即使不提供有效救济,也不大可能会被追责了,否则,那么多单位被追责,总是不成体统的。
黑龙江女律师被法警殴打致流产,这种事件可谓毫无人性、天人共愤,有律师同行竟然想到了全国妇联,这条独特的救济途径,实在是用心良苦。
可是,有用吗?如果不涉及法院,有人还有可能会批示,尽管这种批示大概也起不了什么作用。妇联,不过是个“二政府”。一旦涉及到法院,恐怕就不敢过问了。我们的法院在公权力面前是弱不禁风的,在民众面前却向来都是强悍无比的。
当然,我们依然尊重和支持同行们的努力,不知道全国妇联将如何回应?不知道会不会哼哼?
全国妇联并陈至立主席:
黑龙江妇联并张爱民主席:
据新华网2011年2月2日报道,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日前发表声明披露,该所怀孕女律师刘桂英在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发生纠纷,被该法院法警殴打致流产。看到这一报道,我不仅为辩护人法定权益的形同虚设和司法机关一些人员的野蛮暴力而震惊,更为孕妇姐妹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而痛心。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建议你们关注此事、调查此事的实情。
在中国的历史中,妇女姐妹的权益长期被轻视,甚至是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这特别法的出现体现出了女性权益被践踏的社会现实和保护女性权益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妇联的出现也是对应着女性的权益被漠视这一历史和现实现象。当今,不可否认一些女性在工商和政治等舞台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平民阶层妇女姐妹权益被践踏的现象从来没有间断过,比如邓玉娇、高莺莺、黄静、代义、云南“处女卖淫”事件、凤凰女跳楼事件等,这些案例已经充分表明,中国女性仍旧没有受到尊重和平等待遇,被殴打、被虐待、被拐卖、被骚扰、被强奸、被强迫卖淫等现象屡屡发生,此等妇女姐妹被侵害事件,不是发生在遥远的“万恶的旧社会”,恰恰是发生在今天、在你我的身边。
尊重女性,是对合格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保护孕妇,是人类即便作为动物都具备的基本天性。不尊重女性的社会,还有文明可言吗?连孕妇都殴打的人还有人性可言吗?
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即便与孕妇有纠纷,也不应违法对其实施人身侵害;尤其是法院的法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不能执法犯法,对孕妇进行殴打。如果公职人员殴打孕妇,不仅仅是突破了人性的底线,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对刘桂英律师的伤害,不仅是刘桂英身上的疼痛,司法机构、律师协会、妇联组织难道可以没有疼痛的感觉吗?社会的每一个姐妹、每一位公民难道可以没有疼痛的感觉吗?
伤害发生后,若让一个已经受到伤害的女性,孤独无助地为自己维权,无疑是对其的再次伤害。尤其是,我们已经看到,与法院相比明显处于弱势的律师事务所一方正在受到地方“相关部门领导”的压力,近日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再次声明,称“佳旭律师事务所尊重相关部门领导的建议,暂撤掉先期的声明”,可以想象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承受着多么大的压力!该律师事务所在压力之下改口是完全有可能的,该事件在压力之下不了了之也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若果真如此,最后被抛弃的,就是受侵害的孕妇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依据本法规定,特建议全国妇联并陈至立主席、黑龙江妇联并张爱民主席,关注这位孕妇刘桂英律师,发出女性组织的声音,调查事件的实情,维护被侵害的孕妇姐妹的权益。对权益的声张不需要行政等级,无需要先后顺序,这呼声的发出完全是出于人性的本能,亦是女性组织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女性权益被漠视,不但是男权强大的结果,也是我们女性和女性组织过于沉默、过于漠视自己权益的结果。对女性权益的维护不应该停留在对统计数字的痴迷上,有多少女性当上人大代表和官员,有多少女性享受到了福利待遇,这些女性权益的实现不能掩盖另外一些女性权益被侵害的社会现实。孕妇承担了为人类繁衍生息、为民族孕育下一代的重任,每一位妇女姐妹,都可能曾经是孕妇、或者将来要成为孕妇,如果我们可以容忍孕妇基本人身权益被公职人员侵害,那么,再多、再光彩的统计数字都将会变得没有意义,再动人的法律和政策都只会变成虚伪的口号。
建议人:刘巍
申子辰
2011年2月9日
附二:新华网相关报道
附三: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对新华网报道的声明
法警打律师?律师方称“连撕带打” 法院方坚称法警没有打人
近日,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8名律师被道里法院法警殴打一事情况说明及声明》,称该所律师文永泉、刘桂英以及多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被法警殴打。
这份声明发布后,立即引起众多网民关注。2月1日,记者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调查采访。法院副院长苏晓平说:“法院非常重视‘律师被法警殴打’网帖,并对相关工作人员展开了调查,从我们掌握的情况和调取音像资料看,没有打人的情况。”
在发生“打人事件”的法院七楼走廊,当天值班法警刘冠宇向记者描述了事件经过。他说,辩护律师和旁听者要进入法庭,按规定需要在法庭通道入口处查验证件。当天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某诈骗案辩护,法警允许4人进入法庭。文永泉及两名女律师进入法庭通道后,却要求其他多名律师一同旁听。在此期间,文永泉没有出示律师证或其他证件,并径直向法庭走去,被闻讯而来的法院法警队队长吴宏彬拦住,双方随即发生争执。最后法警将文永泉等人清出走廊,并用桌子挡住入口。
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当事律师苑紫毅说:“文永泉在往里走的过程中,从走廊的另一端走出来一个人,迎面就打了文永泉一拳。大约在肩膀位置,我当时在外面看的也不是很清晰,就看着打了一拳。被挡在走廊外以后,有法警隔着桌子拽我们的荣敬朋律师,随后从走廊里出来两位法警,从后面又上来一两个法警,对荣敬朋连撕带打。”
法警队队长吴宏彬承认阻拦文永泉过程中有推搡,但“绝对没有殴打”。对“两名女律师是否被打”的疑问,刘冠宇说,要说拦阻,那是有的,但法警绝没打人,更没有打这两位女同志。
律师“被打流产”?律师方承认其是否被打“没看清楚” 法院方称次事“根本不存在”
就网民关注的“刘桂英律师被打流产”一事,记者电话联系到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永泉,文永泉告诉记者,他和刘桂英是夫妻关系,他们现在不在哈尔滨,刘桂英在人工流产后心情非常不好,不方便接受采访。
在佳旭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诊断书上记者看到,1月24日,刘桂英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初步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早期妊娠”,医疗意见“观察三天,建议保胎治疗,如流血、腹痛加重及时去上级医院就诊,定期复查”。根据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声明,此后刘桂英由于仍然存在腹痛、流血等症状,于1月26日在另外一家医院接受了人工流产。
刘桂英是否因被法警殴打而流产?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当事律师苑紫毅说:“推搡中刘桂英就在人群中间,至于有没有被打,我没看清楚,不好说。”道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晓平说,从现在的监控资料上,不能辨识出当天来的律师中是否有刘桂英。另外,既然法警没打人,就不存在“刘桂英遭殴打致流产”。
事件起因:与律师不出示证件“硬闯”法庭有关
针对佳旭律师事务所声明中称法警限制相关人员进入,道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晓平认为,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都需经审查身份才能进入法庭,双方争执是由文永泉等人不出示相关证件引起。对佳旭律师事务所声明中所说的“只允许辩护律师和四名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以及文永泉提出的“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不允许其他律师进入法庭旁听,这些人都是律师,可以站着听”,苏晓平认为法庭空间有限,旁听人员太多不符合相关要求。
此外,佳旭律师事务所还在声明中称法院“对多名律师的人身自由做出了限制”。苑紫毅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听到有人喊把门锁上不让他们出去,到底门锁没锁,我们在上面不知道,只是听到有人这么喊”。法院向记者提供的出口安检处监控录像显示,当事的几名律师于1月24日11时20分左右先后走出安检口,并未受到阻拦,这期间一位女律师还推搡了安检口的法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1月31日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称,在获悉这一事件后,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致电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对此表示关注,并通过黑龙江律协向被打律师表示慰问,呼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此事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哈尔滨市有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事件结论仍在调查中。记者2月2日在佳旭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看到,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再次声明,称“佳旭律师事务所尊重相关部门领导的建议,暂撤掉先期的声明,并保留对此事享有的一切权利。”
黑龙江省佳旭律师事务所文永泉主任律师在大年三十夜晚12点看到新华网对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法警殴打事件报道愤慨至极,报道中道里区人民法院苏副院长认为的和相关所谓的事实再次深深伤害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感情,对其漏洞百出的报道更加鄙视,现发表如下声明:
一、打人事件发生在法院七楼走廊,既然当天有录像资料,强烈要求法院公布当天七楼走廊发生事件的录像。既然有录像在报道中应该以录像中显现的情况为准,在报道中不应该由当天值班的法警刘冠宇的描述和法警队长的陈述,因为此2人皆是主要打人者,所说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在报道中既然法院能提供法院2楼出口安检监控录像,为何不能提供7楼的安检监控录像。在事件发生后,佳旭律师事务所要求公安机关调去录像资料,而公安机关却说法院以设备检修当天录像关闭为由不给调取。法警之所以殴打荣律师(女),并抢夺荣律师的手机及搜身检查,都是法警怀疑荣律师将其丑态用手机录下来。如果法警没有打人,为什么要抢夺荣律师手机?为什么要搜荣律师的身?并在气急败坏的情况下对荣律师进行殴打?天理昭昭,岂能容其胡说?而更让人想不通的事,2楼的安检录像正常运转,那么公安机关所说的“设备检修,当天关机”从何而来,是公安机关不作为吗?是谁在欺骗?是谁在混淆视听,愚弄公众?又是谁想用“承认争执、推搡”来想蒙混过关?明明是打人,岂能用“争执、推搡”来掩盖?试问道路法院的苏副院长难道你也是学社会学的,不是学法律,想用社会那套来抵赖吗?
二、报道中称律师方承认“是否被打没有看清楚”,佳旭律师事务所想问一问记者王春雨、高星你们所称的律师方是哪个律师方,你是否调查过文、刘、荣、郑、李、章、郝七个当事人吗?你们凭什么就称律师方?就是苑紫毅实习律师的陈述,你们也是断章取义,七拼八凑,这种不客观的报道你们想引舆论导向于哪里?作为新闻工作中客观报道事实是其水平低下,还是有其他险恶目的?
三、刘桂英的流产有医大四院的诊断和手术记录,相关资料也给你们看过,你为什么强调佳旭律师事务所声明中所说的,用意何在?既然有公安医院的诊断,为何不提哈医大四院的诊断,其居心何在?
四、报道中称苏院长认为从现在的监控资料上不能辩明刘桂英律师,究竟是何意?难道是我们佳旭律师事务所编造出一个刘桂英流产诬陷法院吗?你这篇报道其用意何在,其良心何在?
五、事件起因是律师硬闯法庭吗?在相关部门没有作出最后定论的情况下,你的报道其用心又何在?当时的情况是法警允许辩护人律师进入法庭,不允许其他律师进入,苏院长不也认为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需要检查身份才能进入法庭吗?他并没有说没有让辩护人进入法庭。当时文永泉律师之所以能够进入法庭,是由法警带入的,又何来硬闯之说。退一步讲审查律师证是法官的权利,那条法律规定审查律师是法警的权力?既然律师被通知九点半开庭,记者是否调查过律师手中是否有法院开庭传票。道里法院是否每个律师开庭都需要在法警处出示律师证?7楼法庭有安检门吗?二楼是安检门,试问黑龙江所有律师持法院传票和开庭通知进入法院,是法官接待,还是法警接待?经过安检门后,又谁设置的法警再次检查律师证?有规定吗?硬闯一说,从何而来?本身对律师进行安检,反复查证,就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六、苏院长认为法庭空间有限,旁听人员太多,不符合相关规定,是胡说八道,难道法庭连旁听的六个律师都装不下吗?道里区七楼法院的法庭有多大,哈尔滨律师经常开庭,难道不知道吗?事实真相可以将七楼法庭的面积公布于众,一目了然。又是谁在欺骗公众?苏院长大人以不符合规定来公然违反公开开庭允许旁听的法律规定,是公然的违法行为,相关规定是什么规定,请公布于众。既然苏院长立了相关规定,他一定是立法者而不是法官。本来此次开庭原定于九点半,为何到11点还不开庭?律师足足在走廊中冻了一个多小时,这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吗?法庭是庄严的地方,是神圣的地方,难道就这样没有诚信吗?法律的尊严何在?律师的权益何在?律师寒冷的冬天9点到庭,是遵守法庭纪律的表现,难道律师的时间就那么不值钱吗?而事实又怎样呢?事件发生后,办案法官气急败坏对被告的母亲吼道“本来这件案件是要求检方撤诉的,现在要判20年以上,究竟是何用意?刑庭庭长以本案需要审核证据为由拒绝开庭是什么行为?审核证据不正是开庭中进行的吗?,出尔反尔的刑庭法官难道都是学社会学的,不是学法律的?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官公然声称法官不是学法律的,律师还怎么和社会大哥谈法律?
七、法院是否对律师自由作出限制。我们有录音为证,真理不辨自明。律师是否被打,我们有录音和证人为证。同时有公安医院出具的验伤单。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抵赖还有意义吗?
八、强烈责问记者你引用佳旭律师事务所再次声明,是巧合还是刻意安排。因为2011年下午三点50时,哈尔滨市政法委乌副书记给文永泉打电话中明确说明并肯定:佳旭律师事务所的声明是理性的,是客观的,据查是基本属实的,律师的要求是合理的,并很明确的说明会给律师满意答复,对相关责任人一定要追究到底。让我们相信政法委、相信组织会有公正处理的,并要求我们为避免事态扩大化,先把所内声明扯下来。我们佳旭所律师是听党的话,相信政法委、相信组织的,坚决执行政法委领导的要求,将先期声明从网站上撤下来。然而报道与政法委领的表态完全相反,并将撤下声明作为结尾,其用意何在?相信政法委、相信党组织会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书面的调查结论。对于领导的肯定我们是坚信不移的,也是相信领导的。“你们律师的声明是理性的,客观的,也是属实的,你们的要求是合理的,相信政法委相信组织会给你们一个满意公正的处理”,余音仍在耳旁。而此报道实在让人心寒。
九、事实的真相终究会大白于天下,我们也知道律师作为法官眼里的歧视者,我们的维权也是艰辛的。但是为了真理、正义和法律,我们坚决维权到底,。即使牺牲我们的生命也要捍卫法律的尊严。
十、我们强烈要求新华网对此报道中断章取义部分和不实报道进行修改,并公开道歉,我们保留追究新华网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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