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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间,先后阅读了描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本著作,何帆《大法官说了算》、《九人》,《风暴眼》等,发现,在美国,是否将堕胎合法化以及如何将堕胎合法化,或者说,是否要推翻堕胎的合法化以及如何推翻堕胎的合法化,一直都是一个政治问题,甚至是民主党和共和党长期博奕的核心问题。其中,涉及的问题,确实是至关重要的,即妇女的自由选择权、生命健康权和胎儿的权利如何平衡。自由派和保守派围绕着这个问题的争论,很细腻很琐碎,几乎达到了艺术化的程度。我在阅读双方观点的时候,常常能够感到一种美感。

与此很有些关联的是,中国大陆的计划生育,正好与此相反,我们的目标是禁止生育第二胎,我们这里没有妇女的自由选择权、生命健康权和胎儿的权利的平衡问题,我国的选择是,为了计划生育,强迫妇女堕胎,全面否认自由选择权、生命健康权和胎儿的权利。因为政府选择了抽象的所谓的公共利益。

我常常感到,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很多做法实在很没有人性的,妇女的自由选择权、生命健康权和胎儿的权利,这些每个人都应该敬重的权利,都不在政府考虑范围之内。

上海嘉定当事人不小心导致了意外怀孕,经过一段时间犹豫后,决定选择人工引产时,却被医生告知有生命危险,不得已生下了小孩。可是,就因为蕴涵着人性的犹豫,竟被认为违反了计划生育制度。妈妈杀害肚里的孩子,难道应该毫不犹豫吗?我们的政府(广义)就这样,在迫使着人们去做没有人性的人。

本案,明天下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不知道在那里能否找到一些人性?

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期堕胎违法

2007年04月28日

最近,美国联邦无上法院做出禁止后期堕胎的裁决。这是一项具有突破性的裁决,因为在这以前的20多年中,堕胎在美国一直是正当的。一些分析人物把联邦无上法院的这项裁决看作是全面禁止堕胎的前奏。

*堕胎在美国正当化的背景*

1973年,美国联邦无上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裁决说,妇女的堕胎权属于隐私权,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按照这一裁决,前期怀孕,也就是怀孕头三个月,怀孕的女人和医生对堕胎有完全的自立权;之后三个月,各州可以实施限定,但是不克不及禁止堕胎;怀孕最后三个月,各州为保护胎儿的生命,可以制约、甚至禁止堕胎。但是,如果医生诊断说,母亲生产有生命危险,堕胎照旧允许的。这项裁决使堕胎在全美正当化。

*禁止后期堕胎的努力败绩*

美国联邦无上法院后来又在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堕胎案中再次明确承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并且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做了进一步补充。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规定,错非为保护怀孕的女人的生活命而必须实行堕胎切除缝合,否则后期堕胎,又称“部份分娩堕胎”(partial-birth abortion)就是违法的。

这项法令经由过程后,内布拉斯加州一家堕胎诊所的医生卡哈特就把州司法部长告上了法庭。卡哈特指控说,该州的堕胎法甚至把怀孕十几周最多见和最安全的堕胎切除缝合都视为非法而加以明令禁止,并威胁对实施这种堕胎切除缝合的医生采取吊销执照的处罚。

2000年,美国联邦无上法院裁决说,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是违背宪法的,因为它没有把妇女因康健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环境考虑在内。裁决还指出,内布拉斯加州堕胎法的条则过于笼统,甚至明令禁止一些最常施用的安全堕胎切除缝合,因此给要求堕胎的妇女造成了不应有的负担。

*国会经由过程禁止后期堕胎法案*

为了对美国联邦无上法院的这一裁决做出回应,美国国会在进行调查之后,经由过程了由共和党人发起并草拟的“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按照这个法案,违法从事堕胎切除缝合的医生将面对2年有期徒刑。

2003年11月5号,这项法案经布什总统签订正式成为法令。这个联邦法令和内布拉斯加州的堕胎法有相似之处。它规定,错非为挽救母亲的生命,或者避免胎儿出生后可能出现的残障而必须堕胎,否则后期堕胎就属于违法。由于这个法案没有明确说明怀孕到什么阶段堕胎才总算后期堕胎,因此为那一些支持和反对堕胎人物之间后来的法令诉讼埋下了伏笔。

*民间对后期堕胎法的反映*

“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正式成为法令以前,“盖洛普公司”、“美国有线电视机新闻网”以及“今日美国报”等机构结合进行过一次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18岁到29岁之间的受访者当中,77%的人支持这个法案,而年数比力大一些的受访者当中,支持这个法案的人为68%。“盖洛普公司”所做的别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有70%的受访者支持禁止后期堕胎。

但是,“禁止后期堕胎法案”成为法令后,遭到了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物的强烈反对。他们提出,这个法令的条则过于笼统,因为它在提到后期堕胎时,没有明确说明妇女怀孕到什么阶段堕胎才总算后期堕胎,因此怀孕十几周最多见和最安全的堕胎切除缝合都有可能被定为违法,而且这个法令没有把妇女因康健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环境考虑在内。支持妇女堕胎权的人物担忧,“禁止后期堕胎法”会成为全面禁止堕胎的第一步。

*禁止后期堕胎法受到挑战*

为了阻止“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实施,一些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例如“生育权力中心”、美国民权同盟以及“全良图划生育结合会”,分别在内布拉斯加州、纽约州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把代表联邦政府的美国司法部告上联邦地区法院。这几个州的联邦法官裁定,“禁止后期堕胎法”违背了宪法,理由是它没有把妇女因康健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环境包括在内。

法庭同时还颁布了禁止法令,使“禁止后期堕胎法”无法得到实施。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相继做出对支持妇女堕胎权的组织有利的裁决。面对这种场合场面,美国司法部在2005年9月23号上诉联邦无上法院,要求法庭重新审议联邦下级法院的裁决。

*后期堕胎为何引起争议*

布什总统誓言要坚决捍卫禁止后期堕胎法的正当性。他说:“多年以来,许多人对即将出生的胎儿一直存在一种残酷的暴力行为,法令对此熟视无睹。今日,美国群众和睦美满国政府终于正视这个需要解答的题目,并开始保护这些无辜的生命了。”

虽然1973年美国联邦无上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裁决就使堕胎在全美正当化。但是,支持和反对堕胎的法令争执不仅没有因此告终,反而越来越猛烈。

近来,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一起涉及后期堕胎的案子经过上诉,上达美国联邦无上法院,起诉方是代表美国政府的美国司法部长冈萨雷斯,被起诉方是支持妇女堕胎权的内布拉斯加州医生卡哈特。

这个案子的引前线是美国国会经由过程,并由布什总统签订成为法令的“禁止后期堕胎法”。这个法令把后期堕胎切除缝合解释成“为怀孕的女人堕胎的医生有意把1个已经存活的胎儿的一部份从母亲体内分娩出来,然后采取明显的行为,把处于半分娩的胎儿致死。”

*反对堕胎人物谴责堕胎残忍*

设在密西根州的天主教权益组织“托马斯Mole法令中心”的爱德华.怀特(Edward W你好te)律师把后期堕胎切除缝合形容为“令人毛骨悚然”。

他说:“后期堕胎指的是,经由过程扩张和抽取切除缝合把胎儿从母亲的卵巢中取出。如果胎儿的脚先出来,医生要把身体拉出来,但是头部仍然留在母亲的阴道里,之后医生要拿一把切除缝合刀将胎儿的后颅骨打坏,把脑浆抽取出来,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来。如果是臀位分娩,那末在胎儿的头部出来以前,医生要用一样的方法击打其头部,致使其灭亡,然后再把胎儿的身体从母亲体内取出。”

圣路易大学的哲学系教授约翰.卡瓦纳(John Kavanaugh)认为,后期堕胎涉及基本的人权。

他说:“1个人错非丑恶至极,而且丧失了辨认事实的能力,否则他不会认为,怀孕最后三个月的胎儿还不克不及被看作是有生命的人。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假设咱们把胎儿作为有生命的人对待,那末咱们就应该让他们享受和婴儿同等的权力。”

*支持堕胎权的人物夸大妇女选择权*

但是,“美国民权同盟”生育自由计划副主任塔尔科特.坎普(Talcott Camp)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的予头其实并非后期堕胎。她说,这个法令连怀孕头12殷勤13周所采取的最安全的堕胎切除缝合都要加以禁止。

坎普指出,妇女的堕胎权是美国宪法所付与他们的。他说:“这个需要解答的题目的争论点是妇女的康健需要解答的题目,以及他们对尚未存活的胎儿有选择堕胎的宪法权力。咱们这搭所说的不是后期怀孕下的胎儿,也不是已经存活的胎儿,而是中期怀孕下的胎儿。” “生育权力中心”的律师史姑娘

代表被起诉方卡哈特医生的“生育权力中心”的律师普丽西亚.史姑娘(Priscilla Smith)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的条款覆盖面太广,它不仅禁止后期堕胎,甚至连前期堕胎也加以禁止。

普丽西亚.史姑娘律师说:“咱们提出,这个法令没有把妇女因康健原因而必须堕胎的例外环境考虑在内,因此违背了‘罗诉韦德案’以及联邦无上法院2000年的裁决精神。咱们请了全美各地重要学府的一些专业人士出庭作证。他们都表示,‘禁止后期堕胎法’禁止施用最安全的堕胎切除缝合,这会给妇女造成伤害,使他们无法进行安全的堕胎切除缝合。” “全美堕胎结合会”主席萨波塔

“全美堕胎结合会”的主席维基.萨波塔(Vicki Saporta)夸大指出,堕胎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事,政客无权介入。她说:“咱们认为,允许医生按照他们的医学知识和诊断为病人提供治疗,不让政客干涉干与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瓜葛,这非常重要。”

*后期堕胎涉及人的生命权*

反对堕胎的天主教权益组织“托马斯Mole法令中心”的怀特律师指出,后期堕胎无异于惨杀婴孩。

他说:“目睹后期堕胎切除缝合,你不克不及不说这就是在杀害婴儿。胎儿已经完全成型,有可能8个月或者8个半月大。这就是为什么要禁止后期堕胎的原因。就我个人以及‘托马斯法令中心’而言,生命包括从怀孕开始到孩子出生的整个阶段。” 加州律师 林奇

加州律师詹姆斯.约瑟.林奇(James Joseph Lynch)指出,后期堕胎涉及两个人的生命。他说:

“现实环境是,不只是母亲的隐私权至高无上,堕胎牵涉到两个人:母亲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因此,咱们要权衡两个人的权力。那种“这是我的身体,我的权力”的讲法是不公平的。按照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母亲没有堕胎的绝对权。她只有在康健受到威胁的环境下才有堕胎的权力。即使出现这种环境,也应该做到无论在时间上,照旧在体式格局上,尽可能地挽救两个人的生命。”

*联邦无上法院反对后期堕胎*

美国联邦无上法院2006年2月21号表示同意受理来自内布拉斯加州的这起后期堕胎案。引人注目的是,联邦无上法院在布什总统的第二届任期内持续更换了两名大法官,新上任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和阿利多大法官都是天主教徒,立场一贯保守。

一些分析人物在这个案子裁决以前就曾预测,这两名大法官加入联邦无上法院,有可能改变甚至推翻法庭以往对堕胎需要解答的题目的裁决。一些分析人物指出,除开堕胎以外,在同性恋、安乐死、宗教展示等很多有争议的需要解答的题目上,新组合的联邦无上法院都有可能做出改变美国运气的裁决,因为联邦无上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期。

正如分析人物所预料的,2007年4月18号,以罗伯茨为首的联邦无上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大都做出支持联邦政府的裁决,维护了“禁止后期堕胎法”的正当性。虽然裁决只涉及后期堕胎切除缝合,而没有触动到“罗诉韦德案”的实质,也就是妇女的堕胎权本身。但是,这项裁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力,并且给反堕胎人物争取全面禁止堕胎带来了一线希望。

肯尼迪大法官代表5名支持“禁止后期堕胎法”的大法官指出,“禁止后期堕胎法”使政府提出的尊敬生命,包括未出生胎儿生命的主张的正当性得到进一步维护。

但是,联邦无上法院中唯一的女性大法官金斯伯格代表4位反对派大法官反驳说,法庭的裁决不惜以妇女的安全为代价,剥夺了妇女的选择权。布什总统表示,这个裁决证实美国政府在维护生命的极其崇高性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美国每年有一百多万起堕胎切除缝合,其中90%是在妇女怀孕十二周内进行的,这类堕胎不受联邦无上法院上述裁决的影响。

反对堕胎的人物正在积极努力,试图经由过程诉讼要求联邦无上法院彻底推翻它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中做出的裁决,从而使堕胎在美国全面明令禁止。因此,支持与反堕胎之间的权势较量还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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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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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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