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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被告代理人的结案陈词,我有幸听过两次,在我看来,堪称政府代理人最牛“结案陈词”,和“没强拆就没新中国”“我们不拆迁,你们知识分子吃什么”,应该是同一高度的。

第一次是一年之前,在浙江省安吉县,一起拆迁纠纷,17位拆迁户起诉安吉县人民政府。我是拆迁户代理人。

法庭调查之后,是法庭辩论。我简单地概括了本案,有点类似于西方电视剧里的“结案陈词”,因为很多观点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进行了充分陈述,现在行政诉讼基本上都夹杂着法庭辩论。

接下来,是被告代理人开始发言,他的发言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

他十分地慷慨激昂,说,本案拆迁涉及中心区337户拆迁户,已签约318户,占94.4%,只有17户未签约,只占5%,证明广大拆迁户完全同意该拆迁区块的所有政策,本次行政诉讼,实际上是集体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斗争,已经签约并搬迁的拆迁户无法按时回迁,就是因为这17户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因此一切后果都应该由17户拆迁户承担。如此等等。

我听到前半句话,感觉到使用是阶级斗争的语言,按理他只有40来岁的人;听到后半句,又感到他似乎企图挑起族群矛盾,我想起来了台湾的民进党,我甚至有些担心已经搬迁的村民可能会因此攻击我的当事人。

如此奇谈怪论,我自然予以了坚决的回击,我以比他高8度的嗓门说,17位当事人是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代理人认为提起这场行政诉讼是无政府主义,是不是说,全国人大颁布《行政诉讼法》,是普遍地支持无政府主义,安吉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本案,是在具体地支持无政府主义?!

对被告代理人企图挑起拆迁户之间矛盾的做法,我指出,本次旧城改造或者拆迁是政府主导的,17位原告的事情没有解决,完全是政府工作没有做好,是政府的责任,已经搬迁的拆迁户如果不能按照回适,也应该要求政府承担责任。后来,当事人告诉我,其他已经拆迁户不会,也从来没有责怪过他们,相反,对于他们不同意签订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非常理解。

休庭后,我很为被告代理人担心,我担心当事人可以会骂他,或者做出什么其他过激行为,出乎我意料的是,被告代理人和我的当事人沟通得很好,他解释说,他在法庭上的发言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律师总是为自己当事人说话的,而且他还说,政府对于我专门代理老百姓告政府也很不理解,他也常常在政府官员面前为我说话的。如此等等。说得当事人心服口服的。

不过,上个星期,他就度那么幸运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我的当事人是18位拆迁户,是杭州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案件,政府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这位同行是上诉人代理人,他又情绪激昂地发表了类似观点,并说18拆迁户没有和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是因为漫天要价。

我的当事人当庭情绪激动地予以了回击。庭后,并表示要去找他。我则再三希望他们注意分寸,不要做出过激行为。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各为其主,是应该的。但是,征地拆迁制度本质上的掠夺性是不容置疑的,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又是什么下三烂的手段都在采取,譬如,上文中提到的案件,拆迁单位砸玻璃窗、泼粪便等,公安机关又不作为,村民委员会的支书对于补偿安置问题又想怎样就怎样,拆迁户实际上长期生活在崩溃绝缘,因此,不管于法于情于理,政府代理人发言还是应该有所节制,这也是律师执业伦理的要求,否则,发表如此牛气的结案陈词,甚至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这个行业还是需要良心和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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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30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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