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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很值得记忆的事。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我请求法庭对金华市人民政府代理人严重违反诉讼规则的行为进行训诫。我认为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或者说,我又为维护法律尊严作出了一次努力。当然,仅仅是在个案中,我们也只能在个案中作一些努力。

现实之中,人民法院在人民政府面前虽然软弱不堪,但是,我们借助于法庭,仍然能够让政府官员认识到法律的严肃。

那是一起18位当事人不服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东阳市人民政府举办博览会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金华市人民政府以东阳市政府举办博览会行为不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等为理由,驳回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上午8:45,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是原告代理人。我和当事人提早一刻钟进入法庭。但是,金华市人民政府代理人没有准时出现在法庭上。

我有些担心,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需要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才能缺席审理。我既担心自己必须第二次安排时间到金华参加诉讼,也不愿再次见证政府践踏法庭的尊严。尽管法庭本来就已经不大有尊严了。但说得粗俗一些,即使是妓女也有被继续蹂躏的可能,我们也不能坐视。

不过,法庭似乎并不担心被告的缺席。也许政府代理人迟到是常有的事,法庭已经习以为常了。为了打破等待被告代理人到庭的尴尬,法庭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

首先,是书记员要求我报告一下原告的情况,我一时没有反应过来,书记员那里不是有原告的名单吗,自己看一下不就行了吗?让我再报一篇干吗呢?我提出了疑问。法庭转而要求原告自己报告。几位原告半生不熟地报告了自己的情况之后,我感到还是我来宣读,律师总是应该尽量帮当事人分担一些什么。我宣读几个,法庭进而让我核对谁到了谁没到。我说那不是法庭的任务呢?再说,核对原告身份应该当着被告代理人的面,而且需要征求被告意见的,可是庭审还没有开始呢。法庭同意停下来等待被告代理人的到来。

9:07,被告代理人终于闪亮登场了。有些原告满腹牢骚,而我更多的却是庆幸,庭审终于可以进行了。

庭审的主要争点很简单。被告代理人坚持政府举办博览会是民商事行为,还宣读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博览会的规范性文件。对此观点,我甚至感到非常可笑,我说对于博览会的参展商来说,博览会当然是民商事行为,但政府是提供场地和配套服务的,是典型的服务行政。我还特别强调,难道被告代理人认为中国政府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世博会是商业行为,是为了跟参展商或者什么人做交易?我说了很多,被告代理人对我的观点坚持颇不以为然。

庭审进入了辩论阶段。因为此前已经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我决定只简单地对自己的意见进行一下总结。

当我正在陈述时,忽然从对面传来了“咿咿呀呀”的声音,被告代理人当庭把脸藏在桌子边上在接听电话。我停顿了一会,对方仍然没有停止。于是,我大声地请求法庭对被告代理人进行训诫,他的行为显然严重违反诉讼规则。合议庭两位法官异口同声地要求被告代理人停止接听电话,语气虽然温和但也不失严肃。

庭审很快就结束了。经过这样一个插曲,我发现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眼睛和说话语气里,似乎都有了一些正义的闪光。其实,他们何尝不希望庭审能够严肃、威严,只是压抑久了已经成了习惯。

这是去年发生的事情,但我现在还是会常常想起,觉得很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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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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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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