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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来说,这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政府行为明显违法,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却常常表现得比我理直气壮慷慨激昂。据说,这正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不管有理无理,人人都会充分表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我是29位原告代理人。他们是东阳世界贸易城(中国木雕城)二层部分摊位的业主或者经营户。二层原来是饰品市场。2009年9月开始,未经他们同意,二楼饰品市场被改造成了木雕市场,他们的饰品铺位因此报废。始作蛹者是浙江东阳世界贸易城有限公司(下称世贸公司),是一个政府公司。

东阳世界贸易城二楼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3989.94平米,根据《消防法》第11条规定,是需要进行消防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但是,未经消防审核验收,2009年11月6月至10日却在中国东阳木雕城却举办了第四届中国(东阳)木雕竹编工艺美术博览会(下称博览会)。主办单位是东阳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承办单位是世贸公司等。

2010年6月2日,原告向金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下称消防支队)投诉,请求对东阳市人民政府消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消防法》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消防支队一直没有答复。2010年8月12日,原告向金华市公安局(下称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2010年11月12日,公安局作出金市公复字(2010)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前天,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追加了消除支队和博览会为第三人。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东阳市人民政府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支队是否应该查处?或者说,东阳市人民政府是否应该为自己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局和两第三人代理人的观点是,按照《消防法》第58条规定,应该只处罚建设单位,处罚东阳市人民政府没有法律依据。

我提出,他们这种理解犯了常识性错误,行政处罚从来都是处罚违法行为人的,在本案中博览会是东阳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世贸公司只是承办方,或者说,仅仅是跑腿的,法律责任应该由主办者承担。况且,对《消防法》第58条也只能这么理解,“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也只有责令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才能达成防止发生消防事故的立法目的,处罚建设单位没有实质意义。至多,建设单位应该共同受处罚,但实际使用者是必须处罚的。

有意思的是,我说这应该是常识,被告和第三人代理人还一度指出是我个人的常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向消防支队投诉是要求查处东阳市人民政府的消防违法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是请求公安局责令消防支队查处东阳市人民政府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支队是否应该查处,与世贸公司自然没有关系。不知道法院为什么追加了世贸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开始时,审判长曾经表示我们有权提出异议。看样子是世贸公司主动要求,法庭被迫追加的。

世贸公司代理人,是一位律师同行,观点倒是很出人意料,在法庭上,很咄咄逼人,认为消防验收不验收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闻之不禁目瞪口呆,难道她认为发生消防事故了有可能烧毁原告的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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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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