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诉讼文书应该由人民法院送达,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是,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送达义务却变成了律师的领取。这是律师现实地位的生动写照。

一个案件从头到尾,到底有多少诉讼文书必须领取呢?律师必须往法院跑多少趟呢?将起诉材料交到立案庭以后,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领取被告答辩状(含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领取开庭通知、出庭、宣判、领取一审裁决书、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领取上诉答辩状、领取开庭通知(含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出庭、宣判、领取二审裁决书,律师总共需要到人民法院跑13趟。

而且,这还是比较顺利的,实际上需要跑腿的情况不止这些。譬如,起诉时有可能补充材料,开庭前可能证据交换,有些案件又要进行多次开庭,如此等等。经办法官或者书记员一个电话,律师就反反复复往人民法院跑,这几乎成了司法实践中一道亮丽的风景。有时,律师甚至会接到异地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要求律师去领取诉讼文书,来回整整一天。律师的尊严,就这样在反反复复领取诉讼文书的路途上,丢失殆尽。

可是,这些跑腿的活,除了出庭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可以省略的。当然,寄希望于法官亲自送达,似乎是不大可能的,狂妄如我者,而且因为承办行政案件无需巴结法官,法官亲自上门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常常会感到有些不大自然。尽管,那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况且,法院也没有这样的司法资源可供利用。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邮政特快送达。

当然,律师做大以后,这样跑腿的事情就交给了助手。大律师只有在觉得需要与法官特别沟通一下,或者需要亲自向法官表示敬意的时候,才会亲自跑一跑。只是,即使如此,大律师挽回的仍然只是他个人的尊严,而不是律师的尊严,或者说,他还是通过助手让廷了律师的
尊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行政参考案例519: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行政参考案例518:某音缘钢琴艺术中心诉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中“不予行政处罚”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17: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普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作为确定标底依据之一的《土地估价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

行政参考案例516:田林县公安局诉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行政参考案例515: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

行政参考案例514:郭某花诉山东省寿光市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如何把握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的村规民约“责令改正”落实的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13:四川某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解释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当限缩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