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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应该由人民法院送达,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是,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送达义务却变成了律师的领取。这是律师现实地位的生动写照。

一个案件从头到尾,到底有多少诉讼文书必须领取呢?律师必须往法院跑多少趟呢?将起诉材料交到立案庭以后,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领取被告答辩状(含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领取开庭通知、出庭、宣判、领取一审裁决书、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领取上诉答辩状、领取开庭通知(含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出庭、宣判、领取二审裁决书,律师总共需要到人民法院跑13趟。

而且,这还是比较顺利的,实际上需要跑腿的情况不止这些。譬如,起诉时有可能补充材料,开庭前可能证据交换,有些案件又要进行多次开庭,如此等等。经办法官或者书记员一个电话,律师就反反复复往人民法院跑,这几乎成了司法实践中一道亮丽的风景。有时,律师甚至会接到异地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要求律师去领取诉讼文书,来回整整一天。律师的尊严,就这样在反反复复领取诉讼文书的路途上,丢失殆尽。

可是,这些跑腿的活,除了出庭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可以省略的。当然,寄希望于法官亲自送达,似乎是不大可能的,狂妄如我者,而且因为承办行政案件无需巴结法官,法官亲自上门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常常会感到有些不大自然。尽管,那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况且,法院也没有这样的司法资源可供利用。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邮政特快送达。

当然,律师做大以后,这样跑腿的事情就交给了助手。大律师只有在觉得需要与法官特别沟通一下,或者需要亲自向法官表示敬意的时候,才会亲自跑一跑。只是,即使如此,大律师挽回的仍然只是他个人的尊严,而不是律师的尊严,或者说,他还是通过助手让廷了律师的
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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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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