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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违法判决在违法传唤案件中的适用

《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20

【裁判要旨】

在治安管理案件中,传唤程序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虽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但鉴于行政相对人明显的违法行为以及定性准确、量罚适当,且已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有效性和秩序性出发,应考虑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

【案号】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南行港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行终字第120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季美霞。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通州公安局)

被告:南通市公安局。

2015817日下午14时,通州公安局先锋派出所民警张俊成等人对季美霞所属公司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整改,准备采取断电整改措施。季美霞质疑张俊成等检查人员身份,并辱骂拉扯。通州公安局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对季美霞实施传唤,传唤过程中保安任建康殴打了季美霞。在派出所,季美霞咬伤民警胳膊,脱光衣服躺在办案区,用头撞墙并随地小便。通州公安局认定季美霞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拘留10日行政处罚。经复议,南通市公安局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季美霞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季美霞诉称,执法民警未出示工作证件,不存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且张俊成、任建康违法在先,传唤中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告通州公安局辩称,季美霞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证据充分,任建康的行为不影响对季美霞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认定,传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驳回季美霞的诉讼请求。

南通市公安局辩称,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季美霞的诉讼请求。

【审判】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警张俊成进行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责,在季美霞存在拉扯、辱骂、嘴咬执法人员情形下,通州公安局认定季美霞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保安任建康的违法行为,不影响季美霞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事实的认定。鉴于季美霞离开办案区后与人民调解员葛志峰等人聊天,至下班后离开先锋派出所,传唤未超过24小时,传唤程序合法。综上,判决驳回季美霞的诉讼请求。

季美霞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检查人员虚构检查理由,不出示工作证和停电通知书,没有权力采取断电整改措施,不能将阻止停电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季美霞咬任健康腿部完全是出于自卫,询问查证超过8小时,强制传唤构成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结合季美霞纠缠、吵闹、谩骂、侮辱、拉扯等行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季美霞构成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定性准确,处拘留10日行政处罚,量罚适当。公安机关在传唤之后对被传唤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时,传唤就构成了治安处罚决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传唤中代表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保安任健康殴打季美霞以及公安机关未能举证证明传唤时间合法,应当认定传唤行为违法,由于传唤属于法定程序,传唤的违法直接导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基于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公益性,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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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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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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