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辩护律师杨学林辩护词有一段:
“经过我们会见李庄得知,李庄的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李庄有大量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存于该电脑中,如能提取,将有助于法庭了解事实真相。我们在庭前提出了关于调取被侦查机关扣押的李庄笔记本电脑的申请,但是法庭转告我们侦查机关拒绝提供。拒绝的理由是我们没有提供证据清单,他们打开电脑后没有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我觉得这种理由十分荒唐。这部电脑是李庄的私人财产,即便原案为侦查的需要进行扣押,但是在原案终审判决后应该还给李庄。既然这部电脑并没有被列入李庄涉嫌本案的控方证据和依法扣押的物品,辩护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调取这部电脑。对于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是违法的。”
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电脑行为,李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李庄原案,公安机关扣押电脑中出于犯罪侦查的需要,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原案侦查终结,并已作出终审判决后,公安局就应该及时解除扣押,将电脑返还给李庄。原案终结,并且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仍然扣押电脑,又不是作为这一次案件侦查需要,不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李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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