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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六

2018.5.15  公布

[典型意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权利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持续高涨是社会和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得失?既不能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影响视而不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条件的案件,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本案中,被告卫滨区政府决定不再征收焦吉顺所有的房屋,作出了《调整征收范围决定》。由于《调整征收范围决定》对焦吉顺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提起本案之诉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811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吉顺,男,汉族,1940121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顶峰,男,汉族,1968118日出生,住河南省,系焦吉顺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冯利霞,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焦吉顺因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滨区政府)行政征收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14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吉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卫滨区政府作出卫政〔201441号决定送达方式错误,没有发布公告,而是直接送达,因此不对原征收公告产生效力,且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二、原征收再审申请人房屋的项目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已经过公告,卫政〔201441号决定将再审申请人从房屋征收范围之内排除出去,不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1474号行政裁定,裁定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诉的卫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卫政[2014]41号《关于调整京广铁路与中同街交汇处西北区域征收范围的决定》,将房屋征收范围调整为京广铁路以西、卫河以南、中同大街以北(不包含中同大街166号住宅房,房屋产权证书号:201003878)、立新巷以东。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该决定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焦吉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焦吉顺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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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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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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