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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是否具有直接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

[裁判要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要求,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通知还明确规定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书

2016)最高法行申156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学才。

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秀奉。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菊卉,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学才因诉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以下简称成都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行终字第5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代理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学才在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中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成都局对梁平县人民政府违法审批征收基本农田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处理责任人员。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规定,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的职责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据此,成都局具有查处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成都局不存在不作为情形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改判。

本院认为:王学才向成都局提交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⒈请求对梁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人员依法处置;⒉请求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⒊请求对查处结果和自1994年梁平县县城周边大幅土地划为基本农田的资料及变迁材料予以公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要求,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主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通知还明确规定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据此,可以认定成都局不具有王学才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此外,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王学才在递交书面申请前曾到成都局处举报,该局当场告知其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在收到其书面申请后,该局又转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查核实处理。以上行为均能证明成都局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综上,王学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学才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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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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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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