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点】

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01行终441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猛。

委托代理人刘福军(上诉人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宋力威,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欣,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培尧,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

委托代理人袁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毛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冯猛因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317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机关经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相关文件资料验证齐全后,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一种登记备查行为。该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被上诉人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城建委)作出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编号:〔津直〕备字第2013-959,以下简称959号备案书),对冯猛没有创设、确认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对冯猛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冯猛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基于此,冯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16362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冯猛的起诉。

上诉人冯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其上诉理由略为:959号备案书是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且上诉人起诉的是959号备案书,而不是备案表,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天津市城建委、住建部均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其答辩理由略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非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只是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登记备查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据此,竣工验收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针对959号备案书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应,上诉人针对被诉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亦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 非

审 判 员  魏浩锋

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刘明慧

书 记 员  张 英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27:某地产公司诉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虚假广告的认定及追责时效起始日的确定

行政参考案例526:刘某诉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给付行为确认违法案--对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4:杨某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未达成和解不必然影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适用

行政参考案例523: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2: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针对全国各地基层民警提出的137个行政执法问题的解答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行政参考案例519: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