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旨】

举报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撤案处理而提起诉讼,主张撤案处理行为侵害了其返还购买货款权利和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因返还购买货款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举报人可通过民事法律渠道主张权利,而获得举报奖励是一种可期待利益,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保护的对象。因此,行政机关的撤案处理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举报人的起诉应被裁定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行申34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悟权,男,19776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1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

再审申请人周悟权因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终1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悟权提起再审称,涉案行政行为影响再审申请人的返还购买货款权利和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再审申请人与其具备利害关系。故请求撤销终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或者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周悟权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撤案处理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该撤案处理行为侵害了其返还购买货款权利和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因返还购买货款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周悟权可通过民事法律渠道主张权利,而获得举报奖励是一种可期待利益,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保护的对象。因此,被申请人的撤案处理行为对周悟权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悟权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周悟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悟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井玉

审 判 员 支小龙

审 判 员 刘天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凯贺

书 记 员 张 曼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