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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平任杭州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非常太监。2010年01月起,王国平不再担任杭州市委书记,只留下了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职,应该算是被贬了。同时,不少老百姓又放起鞭炮,可谓上下不讨好。
也许是接任者的反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变得坚挺了。单是我和助手代理的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年后判决过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区人民政府、萧山区人民政府败诉。而且都是征地拆迁重大敏感案件。
不过,这个体制下,坚挺也坚挺不到哪儿去。近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就明显无中生有。案情是这样的。
2009年8月21日,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杭房拆裁江字(2009)第18号拆迁纠纷裁决,并送达当事人。对应的拆迁许可证,是杭房拆许字(2008)第02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同年9月17日,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因我们申请,提供了核发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材料,其中之一就是杭州市人民政府[2008]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其中提到,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已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2010年1月8日,我们针对上述通知书提起诉讼,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供了杭国土字[2002]第222号批文。可是,批文记载的却是“划用”土地,并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内容。杭州市人民政府实际上是将已经出让给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拨给拆迁人,属于“一地两嫁”,当然是违法的。
怎么办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硬是来了个“无中生有”,其随后作出的(2010)浙杭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认定杭国土字[2002]第222号批文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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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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