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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8日,我代理两位当事人不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整改通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多月过去了,鄞州法院既未受理,也未裁定不受理。
 
立案庭竟然前后两次打电话给我,决定将材料退给我,问我是否同意。我说,我要同意退回材料,干吗要起诉?法院应依法办案,想瞎搞就无需征求我意见,我会另想办法。
 
这年头,真扯蛋!
 
 
 
 
行政起诉状
 
原告应佩芬,女,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含珍电脑绣花厂业主,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钱湖新村居民会1组。
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三市号1号。
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局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所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2010年1月25日作出的整改通知。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25日,被告所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作出的整改通知,1月29日送达原告,内容是,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将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的部分厂房改变为商业用房,责令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自行纠正。原告认为,上述整改决定不合法:
一、整改通知内容不明确。
未明确是恢复工业用途,还是办理改变为商业用途手续。
二、认定事实错误。
改变厂房用途的行为主体不是原告,而是厂房的承租人。2004年,原告开始将厂房出租,《租赁合同》也明确,出租的是“工业用厂房”。将厂房改作商业用途,实际使用的都是承租人。被告作出的整改决定,事实上原告也无法履行。
三、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的行为是改变厂房用途,而不是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第56条、第80条的适用对象是改变土地用途。
2、承租人将厂房改作营业用途符合法律规定。a、得到了东钱湖镇人民政府批准;b、符合宁波市工商局《关于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甬工商企注[2010]104号)精神,事实也得到了工商部门核准,同时也是实践中普遍的做法,包括当地、宁波和全国。c、《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0]69号)第4条第1款规定,本案这种情况,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应佩芬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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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00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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