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11年3月18日,我代理两位当事人不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整改通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多月过去了,鄞州法院既未受理,也未裁定不受理。
 
立案庭竟然前后两次打电话给我,决定将材料退给我,问我是否同意。我说,我要同意退回材料,干吗要起诉?法院应依法办案,想瞎搞就无需征求我意见,我会另想办法。
 
这年头,真扯蛋!
 
 
 
 
行政起诉状
 
原告应佩芬,女,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含珍电脑绣花厂业主,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钱湖新村居民会1组。
被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三市号1号。
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局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所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2010年1月25日作出的整改通知。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25日,被告所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作出的整改通知,1月29日送达原告,内容是,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将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的部分厂房改变为商业用房,责令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自行纠正。原告认为,上述整改决定不合法:
一、整改通知内容不明确。
未明确是恢复工业用途,还是办理改变为商业用途手续。
二、认定事实错误。
改变厂房用途的行为主体不是原告,而是厂房的承租人。2004年,原告开始将厂房出租,《租赁合同》也明确,出租的是“工业用厂房”。将厂房改作商业用途,实际使用的都是承租人。被告作出的整改决定,事实上原告也无法履行。
三、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的行为是改变厂房用途,而不是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第56条、第80条的适用对象是改变土地用途。
2、承租人将厂房改作营业用途符合法律规定。a、得到了东钱湖镇人民政府批准;b、符合宁波市工商局《关于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甬工商企注[2010]104号)精神,事实也得到了工商部门核准,同时也是实践中普遍的做法,包括当地、宁波和全国。c、《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0]69号)第4条第1款规定,本案这种情况,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应佩芬
                2011年3月18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