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旨】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发布征收公告及对被征收土地上青苗、附着物具体实施征收补偿等行为,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政府已先行作出征地告知行为,之后施工方对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占用、清理行为,应当视为其委托实施,由政府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该行为由施工方以外的第三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9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人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峰,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郭庆生,吉林省大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辉,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春因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安市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行终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春从未撤销确认判决征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大安市政府在征地报批前就违法征收、违法用地、违法占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据此,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发布征收公告及对被征收土地上青苗、附着物具体实施征收补偿等行为,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大安市政府2015年8月13日发布大征告字【2015】31号征地告知书,拟征收舍力镇新华村集体土地用于长春至白城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李春承包的案涉土地位于拟征收范围内。大安市政府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认可改造工程项目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先行进场施工建设,现已经实际建成通车,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仍在办理中。因此,本案应当考虑市、县人民政府系法定征收实施主体,不能割裂征地与占地施工行为之间的联系。案涉土地虽未经批准征收,但大安市政府已先行作出征地告知行为,之后施工方对李春承包的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占用、清理行为,应当视为其委托实施,由大安市政府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该行为由施工方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李春诉请大安市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为应当由李春举证证明占地施工行为与大安市政府有关,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李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袁晓磊

审 判 员 董 华

审 判 员 李桂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 记 员 宫 傲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