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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库贴集团宁波公司362㎡土地,被确定给了邻近的另一家企业,慈溪市政府并后者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库贴公司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未注销或变更。也即,一块土地登记到了两本土地证上。

我代理了这起案件,我说案件法律和事实应该很清楚。库贴公司不止一次地问我,有没有把握,有几成把握。我说不好说。我感到,法国董事长显然很失望,他本来就慕我之名而来的。其实,我对这位法国佬也很失望,他根本就不知道普遍法理是要和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的,这里的政府有时根本就是不讲法律和道理的。

  本案,宁波市政府正在复议。

 
 
附: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库贴汽车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乃琛,董事长。
被申请人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慈溪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华江,市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为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核发慈国用(2009)第17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26日,申请人收到慈溪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和证据目录,第三人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侵占了其土地362平方米,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提供的证据是慈国用(2009)第17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陈述符合慈国用(2009)第17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
但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核发慈国用(2009)第17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第三人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指362平方米土地,也就是慈国用(2009)第17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附图叙线标明部分,被申请人核发慈国用(1996)字第17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已确定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将已经确定给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再次确定给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
二、根据申请人查阅档案材料,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证唯一依据是,申请人在宗地界址调查表上“界址线位置”“他墙外侧往东10.2㎡”加盖了公章。但是,这一盖章行为不足以支持被申请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的合法性。
1、“他墙外侧往东10.2㎡”,表述的意思并不清楚。
2、即使申请人疏忽大意盖了章,也不足以证明双方界址就在那里。界址在哪里,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很清楚的,并没有什么争议。申请人盖章充其量只是确定界址位置的证据之一。
3、被申请人以此来确认申请人同意将该362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了第三人,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手续,也不能成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另据查阅档案材料,发现,被申请人核发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将第三人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本的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而为一。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每一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或者说规划设计条件,是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将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而之一,必然引起土地使用条件变更,需要重新办理规划、出让手续。
此致
宁波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宁波库贴汽车塑料有限公司
                 201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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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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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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