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面一大公司施工导致了企业厂房变成了危房,企业为了维持生产才不得已搭建厂房,城管局野蛮执法,导致了o焚悲剧。
大公司施工行为是否合法?我们针对宁波市政府核发土地证行为申请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竟认为,该行为与企业无关。
土地界址的确定和土地上能建造什么,是土地证的主要内容。界址确定错误,可能侵害相邻企业合法权益;土地证允许建造的建筑物高度、面积以及位置,也可能侵犯相邻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也恰恰是公司建设行为,导致原告厂房变成了危房。
省政府复议决定,如何理解?
行政起诉状
原告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谢才明,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省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祖善,省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浙政复决字[2011]103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7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中路128号发生了“11·7”o焚事件。事件发生原因是,鄞州区城管局对原告违法建筑行为的粗暴执法(见照片)。原告人之所以违法建筑,是因为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装潢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原告工厂北面地下消防水池、泵房,以及2010年约2000平方米的一层二楼房屋施工,致使原告邻近的500平方米变成了危房,无法继续使用,致使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宁波市规划局又不同意扩建厂房。
2011年3月9日,原告针对宁波市规划局向宁波新世纪装潢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核发了(2009)浙规(临建)证026000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月20日,宁波市规划局提出答辩,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其中一份是宁波市人民政府核发的甬鄞国用(2005)第14-0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
被告受理后,于2011年6月2日驳回复议申请。理由是,原告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上述理由不仅违法,简直让人不可思议。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行为,界址的确定和该土地上能够建造什么建筑物的确定,都和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和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装潢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北相邻,界址的确定可能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所谓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如何使用土地。本案中,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装潢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何使用土地,从事什么建设活动,自然与原告有关。本案,恰恰就是因为该公司的建设行为,导致原告厂房变成了危房。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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