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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张贴时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备查。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委托代表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要共同确认。本案中,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且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权方面程序存在瑕疵,而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又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该材料所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土地批复的合法性。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豫政复决〔2019〕2580号

申请人:×××

地址:×××××××

代理人:张晓东,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儿   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8号),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2019年8月16日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9年9月18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豫政土〔2019〕8号批复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确认权等。请求撤销该征地批复。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答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豫政土〔2019〕8号批复,批准程序合法有效,社会保障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请求维持该征地批复。

经查明,2018年10月15日,原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告知书》(沈国土资发〔2018〕第43号、第44号),并将该《征地告知书》向沈丘县东城街道办事处大于楼居民委员会进行送达;同年10月22日,原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与大于楼居民委员会以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共同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同年10月29日,原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向大于楼居民委员会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沈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43号、第44号);同年11月5日,大于楼居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向原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出具《放弃征地听证证明》,不再要求进行听证。原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等村料上报沈丘县人民政府并经其审查确认后,沈丘具人民政府于同年11月8日向周口市人民政府上报《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沈政土〔2018〕02号)及相关村料;同年11月23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上报《周口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周政士〔2018〕289号)及相关材料;201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8号),批准同意沈丘县征收相关集体建设用地,共计36.6504公顷(其中涉及大于楼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6.9737公顷),作为沈丘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并同意原沈丘县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另查明:1. 根据《沈丘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豫政土〔2019〕8号批复批准征收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豫政士〔2019〕8号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3. 根据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沈丘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核意见》(周人社农保〔2018〕55号)及资金缴纳单据能够证明,该批征地的387.0282万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缴至社保专户。4. 根据勘测定界图及大于楼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宅基地均位于豫政土〔2019〕8号批复征收的土地范围内。5.根据沈丘县自然源局的证据,仅能证明《征地告知书》(沈国土资发〔2018〕第43号、第44号)、《征地听证告知书》(沈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43号、第44号)在沈丘县东城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张贴,无法证实上述告知书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张贴。6. 征地报批前,原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与大于楼居民委员会以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共同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调查确认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以及大于楼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放弃征地听证证明》,均存在×××不是被征地农户推选的代表,×××的签字存在代签行为,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人数不符合规定等问题。7. 截止目前,豫政土〔2019〕8号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处于地上附属物拆除阶段,且基本拆除完毕。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张贴时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备查。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委托代表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要共同确认。本案中,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在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征地听证等程序的过程中,存在没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且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权方面程序存在瑕疵,而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又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该材料所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土地批复的合法性。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豫政土〔2019〕8号批复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撒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沈丘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9〕8号)批准征收大于楼居委会16.973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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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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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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