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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依法有效处理因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经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制定了《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1月7日

 

妥善处理因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

进行结婚登记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有效处理因非真实身份进行结婚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是指进行结婚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虚构身份、假冒他人身份导致不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而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非真实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婚姻登记机关已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结婚登记的函件,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在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建议自行纠正婚姻登记的函件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启动撤销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涉诉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将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于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原告,并依法送达其他行政诉讼当事人。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附送达回执或邮寄底单等)抄送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机关在决定书生效后,应及时在“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已撤销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自然人:

(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

(二)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死亡的,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

(三)被诉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该自然人的监护人;

(四)冒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自然人;

(五)被假冒身份的第三方;

(六)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民政局

关于撤销×××与×××结婚登记的决定

×××撤字第×××号

 

×××(男/女方,身份证件号:×××),与男(女)方当事人(持“×××”身份证件,号码为:×××),于××××年××月××日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证字号:×××)。

×××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的结婚登记。

×××法院于××××年××月××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函》(×××号)指出:与×××办理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虚构身份或假冒他人身份。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4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于××××年××月××日办理的×××与×××的结婚登记(结婚证证字号:×××)。

 

×××民政局(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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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47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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