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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一位女法官电话,说我们的行政赔偿案件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说平阳县国土局接到我们国家赔偿申请,两个月内未答复的,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们应在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内起诉。我说,《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应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起诉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的,当然就没有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这种情况,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在实践中应该为争议。

  我们在电话又有交涉。看来谁也说服不了谁。
 
  我就说,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应该由被告举证,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这位法官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认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法院立案时应该审查的。
  
  我知道电话里扯不清了,就说,那就依法办吧,你们要么受理,开庭审理后也可以驳回起诉的;要么就裁定不予受理。我没有意见。
 
  没想到,刚才还张口闭口法律的这位女法官说,裁定书她们不出的,只能给告知书。听到这里,我就来脾气了,既然不打算依法办理,你打个屁电话?我说。
 
  这段时间,法院打来的乱七八糟的电话有些多,明明不想依法办,却偏偏跟我打电话假模假样商量,既浪费我时间又浪费我感情。我只是想说,我一贯尊重甚至尊敬法官,但如果你想扯蛋,还是不要打电话给我,免得挨骂。我脾气一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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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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