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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乌托邦的法律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一卷)》裁判要旨汇总
 
最高院行政庭编 乌托邦的法律 2018-06-23
 
众所周知,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判的依据是法律,依法审判是法院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未建立起来时重点强调的问题,此时高校中,法教义学成为法学教育的核心。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案例法学逐渐兴起,旨在解决同案不同判和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等新兴问题,不仅高校学者纷纷开始研究案例,各级人民法院也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典型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年度十大案例以及案例汇编等,确立相关裁判要点来统一裁判尺度。《中国行政审判案例》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目的是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推动行政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同时,也寄望能够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渠道依法维权提供一些参考。本丛书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 一共四册,一共收录160个案例,所载案例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本期推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1卷)》所载的39个案例,涉及受案范围、当事人、证据和事实审查、法律适用、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职权审查、裁判、行政赔偿、工伤认定等领域,供读者学习和交流!
 
一、受案范围
 
第1号案例:内部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诉——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裁判要旨】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批复不可诉,但内部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外化后,则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当事人
 
第2号案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潜在影响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王念仁等诉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3号案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洪雪英等四人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债权人要求查封债务人房屋后,债权人的债权即不同于普通债权,而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国土部门在此情况下作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导致房地的分离,妨碍了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此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具有原告资格。
 
第4号案例:相对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能否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董永华等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1)当事人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行政行为虽未明确具体指向的对象,但其对象是可确定的,该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5号案例: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褚玥诉天津师范大学不履行授予学位证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1)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对人不服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以高等学校为被告。
 
(2)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系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证据及事实审查
 
第6号案例:执法交警就“闯红灯”等瞬间交通违法行为所作陈述之证明力的认定——郁祝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现实生活中,“闯红灯”等瞬间交通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此类案件在审判实务中最大的争议就是交警现场目击判断的证据效力。从法律规范的意旨和交警从事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来看,交警在处理现场的目击判断证明应具有证据效力。除非相对人能提出更有力的证据将之推翻,法院应该尊敬交警队交通违法事实的认定权。另外,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社会公共秩序利益由于财产权等个人利益。因此,法院的裁判应倾向于维护交警对交通违法事实的现场认定权。
 
第7号案例:广告宣传材料载明的内容可否成为对其处罚额定案依据——青岛吉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青岛市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能否依据相对人的广告宣传材料对其处罚,取决于材料所载相关信息是否真实。行政机关能够核实相关信息而未予核实,直接依据广告宣传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第8号案例:证明原告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王增田诉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被告或第三人认为原告在某一特定时间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原告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原告在该特定时间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第9号案:高等学校学位的审查范围及标准——武华玉诉华中农业大学教育行政行为案
 
【裁判要旨】
 
高等学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应就以上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有限度的司法审查。
 
第10号案:工商行政机关应依法谨慎审查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赵秀斌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萨尔图分局企业法人工商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工商行政机关在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数量是否齐全,而且须在专业范围内尽可能审查申报材料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亦即工商行政机关还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和公司章程,负有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
 
四、法律适用
 
第11号案例:擅自扩大卫生间属于室内装修中的违规行为——路中新诉广东省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住宅装饰装修行政案件时,对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理解,要紧密结合案件事实加以综合分析、释明,避免仅对字面表述做简单判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规定,包括了未经批准而擅自将房间全部或一部分加以改动的情形,“扩大”也应当视为“改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备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进行修订。本规定未予以修改。
 
第12号案例:存在争议的企业经济性质之认定——赵立新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企业的经济性质,应以发生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因此,人民法院确定企业经济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为准。
 
第13号案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协助走私”规定的可适用性——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1)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关于“协助走私”的规定,与新海关法没有抵触的,可以适用。
 
(2)对协助走私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不应扣除经营成本。
 
第14号案例: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宜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枣庄永帮橡胶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枣庄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以当事人涉嫌偷税立案,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第15号案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外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毛为将诉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1)在道路之外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仅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勘察事故现场、分析事故成因并明确各方责任,还有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法律责任条款,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行政机关在告知听证的申请期限未满且相对人未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3)按照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涉及裁量因素时,应当考虑违法后果及相对人违法后的态度和表现。
 
第16号案例: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土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在拆迁是应予合理补偿——付洁诉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解放初期房地产所有权证的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土地超出容积率的部分,拆迁时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备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条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征补条例》第十九条有相似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17号案例:冒充竞买人参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臧君奎诉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工商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行为人冒充竞买人参与竞买人之间的恶意串通、破坏拍卖秩序的违法行为,未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国家机关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情节、性质及后果,比照拍卖法第六十五关于对竞买人恶意串通的相关处罚决定,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五、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
 
第18号案例:执法机关严重违反比例原则暂扣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丽萍诉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交通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追求的行政目的与法律保护的权益存在冲突时,应当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最少损害的执法措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单纯追求执法效果,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执法方式且对相对人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属滥用职权,并应予赔偿。
 
第19号案例:交通警察施救行为过程中比例原则之应用——陈宁诉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不仅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应当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
 
第20号案例: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
 
六、职权审查
 
第21号案例:考试机构的内设机构是否有权确认考试成绩无效——陈炯杰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考试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
 
(1)考试机构的内设机构无权作出“确认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
 
(2)直接以网上公告方式告知陈述申辩权违反正当程序。
 
七、裁判
 
第22号案例: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应当受到保护——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为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奖励文件,如所含允诺性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应视为合法有效。当引资人按照文件规定,通过发挥中介作用客观上促成本地招商引资时,行政允诺关系成立,引资人依法要求相关奖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23号案例: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反信息公开的主张并作出相应裁判——徐建华诉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义务或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权利人有反信息公开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反信息公开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公开。
 
第24号案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乡政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栾云平诉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25号案例:政府信息能够区分处理而未作出区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做——赵树金诉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同时包含可以公开和不应当公开内容且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区分处理后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未作区分处理,或者区分处理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作。
 
八、行政赔偿
 
第26号案例: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违法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诉江西省南昌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1)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与抵押权人的贷款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抵押权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恶意欺诈和登记机关的过失造成抵押权人贷款损失,首先应当由恶意欺诈方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由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地减轻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27号案例:如何确定因违法拆迁“中华老字号”房屋引起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沈阳市甘露饺子馆诉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沈阳市铁西区房产局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违法强制拆迁“中华老字号”营业性房屋而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时,对于在强拆前未进行过合理评估,强拆中也未进行过证据保全的情形,要综合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通过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体现出对“中华老字号”的特殊保护。通常情况下,如果条件许可、措施可行,可以采取比照附近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重置价格)来确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具体补偿标准。
 
第28号案例:违法拆迁后房价上涨的,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李向巨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因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无法重新评估的,应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第29号案例:混合过错情形下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度——范元运、范作动诉山东省邹平县建设局规划许可暨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确立了违法许可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失的,诉讼中应当充分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对人自身行为也存在过错的,应综合分析各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合理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九、协调
 
第30号案例:行政诉讼中协调手段的运用与利益衡量——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上诉案
 
【裁判要旨】
 
(1)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法律规定不够明确,采取裁判方式结案无法做到案结事了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协调手段,以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2)在协调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实现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十、工伤认定
 
第31号案例:根据立法本意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法定要件——孙立兴诉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往来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备注: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40号案例。
 
第32号案例:上下班途中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能否认定工伤——上海盈元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33号案例:职工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龙岩卓鹰制铁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项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解释,即(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34号案例:是否非所有工伤认定案件都需要劳动关系仲裁——郎毅娜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劳动法律关系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并非所有工伤认定案件都需要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断,无法判断的再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
 
第35号案例: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赵雨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如果该活动系单位组织安排,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那么应属工伤认定范畴。
 
第36号案例:职工及其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可否中止、中断——靖练全诉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年申请期的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
 
第37号案例:事故伤害存在潜伏期的,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从何时起算——杨庆峰诉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发生时伤害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事故引起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从受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第38号案例:劳动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必提供劳动者属于工伤的直接证据——合肥同达电力科贸股份合作公司诉安徽省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经通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有关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据此推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第39号案例: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宜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院行政庭 乌托邦的法律 2018-06-25
 
细心地朋友可能会发现,本丛书第一卷叫做行政审判指导案例,而从第二卷开始就去掉了指导二字,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确立指导性案例制度。虽然少了指导二字,但是其依然有指导意义。有不少指导性案例都出自本丛书案例。
 
本期推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所载的41个案例,涉及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与受理、职权审查、法律适用、行政程序审查标准、判决、行政赔偿等领域,供读者学习和交流!
 
一、受案范围
 
第40号案例:价格鉴定、认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蔡俊杰诉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案
 
【裁判要旨】
 
价格鉴定、认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不服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认证。
 
【案例索引】(2004)二中行终字第55号
 
第41号案例: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补贴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吴建敏诉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联合会要求报销培训学费案
 
【裁判要旨】
 
残疾人联合会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2009)二中行终字第55号
 
第42号案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的可诉性及审查范围——夏鸣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延长通知案
 
【裁判要旨】
 
(1) 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 对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案件,法院应重点审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与前置许可行为内容是否一致,前置许可行为是否属重大、明显违法等,听证程序并非作出延长许可行为的法定必经程序。
 
【案例索引】(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18号
 
第43号案例:事故调查结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具有可诉性——李国飞等六人诉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检查案
 
【裁判要旨】
 
事故调查结论不同于处理决定,因其不属最终处理而不具有可诉性;但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对该类事故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时,如该调查结论依据不足或没有明确结论,则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此时该调查结论具有可诉性。
 
【案例索引】(2010)甬镇行初字第9号
 
第44号案例:特定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的性质认定——易泽广诉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政府送电线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决定案
 
【裁判要旨】
 
县级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特定工程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文件,关涉人数固定、范围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0)湖高法行终字第57号
 
第45号案例: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具有可诉性——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案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2009)常中行初字第138号
 
第46号案例: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对1982年《林权证》的复议申请——坑贝元村民小组诉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1982年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当事人根据以上法律和条例规定,以发证行为错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复议机关不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2009)粤高法行终字第243号
 
第47号案例: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产生的特定行为不可诉——周玉华、周霞诉江苏省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
 
【案例索引】(2010)镇行终字第9号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二、当事人
 
第48号案例: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起诉人不具有起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韦波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被依法确认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房屋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案例索引】(2010)琼立一终字第55号
 
第49号案例:普通债权人不具有要求撤销肇事车辆行政登记的主体资格——吕青青诉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在由交通肇事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将肇事车辆转让他人,行政机关为其办理了转移登记,债权人与该转移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该登记行为的原告资格。
 
【案例索引】(2010)烟行终字第193号
 
三、起诉与受理
 
第50号案例:法院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前置案件的处理——董用权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案
 
【裁判要旨】
 
(1) 对法律规定应为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 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2008)琼行终字第169号
 
第51号案例:复议机关未遵循法定期限的行为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起诉期限的认定——俞国华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建设局不履行职责案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未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受理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即使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经审查若属逾期起诉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2008)闽行再终字第2号
 
第52号案例:行政不作为案件不以原告曾提出申请为起诉条件——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诉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作为案件中,他人在行政程序中已向被告提出申请,且被告已将原告纳入行政程序,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申请不再属于该类案件必备的起诉条件。
 
【案例索引】(2010)琼行终字第27号
 
四、职权审查
 
第53号案例:当是否需补正存有争议时,不能作视为放弃复议申请处理——潘东明等360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1) 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补正范围,可以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 在申请人书面回复认为不需要提供时,即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对此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再作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
 
【案例索引】(2010)浙杭行初字第20号
 
第54号案例:公安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郭长城诉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民事纠纷采取不当私力救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不能以纠纷应由法院处理为由拒绝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案例索引】(2009)新行终字171号
 
第55号案例:行对人可因行政主体不履行公告创设的义务寻求司法救济——慈溪市华侨搪瓷厂诉浙江省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向相对人表示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履行一定行为,若公告内容所涉及事项未超出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则行政主体违反自己通过公告创设的积极作为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的职责。
 
【案例索引】(2010)浙甬行终字第81号
 
第56号案例: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可构成合法性审查之依据——张炽脉、裘爱玲诉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系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承诺的内容可构成对其履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
 
【案例索引】(2009)浙行终字第65号
 
五、法律适用
 
第57号案例:新旧法律规范不一致时应按照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兼从轻等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青岛五龙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1)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行政机关处理期间新法实施的,行政机关一般应当按照新法的程序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机关处理期间新法施行的,行政机关对实体问题一般应当以旧法为判断依据,但新法对相对人更有利的除外。
 
【案例索引】(2010)鲁行终字第157号
 
第58号案例:行政审判中对行政调解成立的认定——李晓云诉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调解的成立,不应局限于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起关键或主导作用,只要由行政机关召集、参与其中并认可该调解协议,就可认定行政调解成立。行政机关在调解达成协议后,未制作调解书或未在调解书上盖章签字的,不影响对行政调解成立的认定。
 
【案例索引】(2007)宁行终字第19号
 
第59号案例:行政机关不得变相限制竞争——浙江省南市防治站诉平湖市建设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中虽无明确的限制竞争的内容,但结合其他因素实际产生了限制竞争的结果,若该限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合理不必要的,可认定为变相限制竞争。
 
【案例索引】(2009)浙嘉行终字第24号
 
第60号案例:由法定义务转化而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法定的免收范围——秋实房地产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因建设单位未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防空地下室而向其征收的易地建设费虽被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其不过是法定义务的一种转化形式,仍属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国务院七部委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适用于此种情形。
 
【案例索引】(2010)呼行终字第16号
 
备注:本案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1号案例。
 
第61号案例:职工被医疗机构判定无法存活时,家属放弃治疗后职工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货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
 
【案例索引】(2007)东行终字第20号
 
第62号案例: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电动车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陈卫群诉江苏省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裁判要旨】
 
电动自行车的设计车速突破国家强制性标准,带来具有与机动车同等的安全风险时可视为机动车,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此类车辆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2008)通中行终字第0132号
 
第63号案例:存在正当事由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合理延长——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超出1年申请时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应对逾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归责于职工本人的正当事由,其申请应予受理。
 
【案例索引】(2010)佛中法行终字第25号
 
第64号案例:特殊条件下旁系亲属可申请工伤认定——李绍兰诉山东省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职工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此情形下旁系近亲属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
 
【案例索引】(2005)聊行终字第41号
 
第65号案例:“房屋灭失”不能简单成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法定情形——吕贵国诉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实践中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结合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参照适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由于拆迁人原因(如非法野蛮拆迁)导致房屋灭失,当事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案例索引】(2009)大行终字第296号
 
第66号案例:面积、四至、界址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不需要相邻各方到现场指界——联成公司诉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4.4条、第5.2条、第6.3条规定,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可以不组织相邻各方进行指界。
 
【案例索引】(2006)三亚行初字第3号
 
第67号案例:招投标过程中重新评标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北京希优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的规定是指第一次评标,不适用于重新评标。对重新评标审核决定的司法审查应尊重技术审核机构的专业意见。
 
【案例索引】(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90号
 
第68号案例: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应以相对人不存在免责事由为前提——爱克福得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超期未动工开发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决定时,应当考虑、认定土地使用权是否法定免责事由。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纠纷时,亦应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是否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了排除。
 
【案例索引】(2006)粤高法行终字第59号
 
第69号案例:退休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胡兰芝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1)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案例索引】(2008)包行终字第37号
 
备注:201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第70号案例: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天津市西青区荣发办公家具厂诉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法治安管理伤亡的”指的是因自身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他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不适用该条该项,而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索引】(2010)一中行终字第177号
 
第71号案例:拆迁安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特殊群体利益的特别法的规定——高耀荣诉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要从与被诉行为所属领域或直接相关的法律来判断其合法性,还要结合被诉行为涉及的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充分考虑与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例索引】(2009)溧行初字第4号
 
六、行政程序审查标准
 
第72号案例:强制搬迁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属于程序违法——施桂英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
 
【裁判要旨】
 
实施强制搬迁时,执行人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2009)闽行终字第47号
 
第73号案例:行政处罚告知书未送达相对人,处罚决定无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源艺装饰广告部诉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送达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处罚告知书未予送达行政相对人,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10)南行终字第36号
 
七、行政裁量审查标准
 
第74号案例:符合正确导向的司法认定宜从宽把握——任建平诉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安分局不予确认见义勇为案
 
【裁判要旨】
 
法律概念及其构成要件难以把握和认定时,若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可从宽解释。判断救助行为是否见义勇为,不应该要求必须实绩突出,而要看被救助者是否身处现实危险、救助者是否冒着危险实施救助。
 
【案例索引】(2009)南行终字第50号
 
第75号案例:紧急情况下遵循技术规范采取必要措施应属已尽合理职责——曾伟勇诉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为避免灾害后果的发生,行政机关遵循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认定已合理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04)泉行终字第101号
 
第76号案例: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信息的司法审查——周如倩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作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其理由应当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所持理由是否合理、充分进行审查,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案例索引】(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
 
八、判决
 
第77号案例:法院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谢文杰诉山西师范大学不履行颁发毕业证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1) 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系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因行使这一行政权力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高等学校不予颁发毕业证,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高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案例索引:(2003)晋行终字第4号
 
第78号案例: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公开承诺——郭伟明诉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行政奖励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既属规范性文件,又属政府的公开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符合上述颁发的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行政机关所负职责,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0)深中法行终字第183号
 
九、行政赔偿
 
第79号案例: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标准——上海彭浦电器开关厂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确认侵占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仍需使用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材料,拆违实施部门未将该建筑材料返还当事人的,其行为构成违法,对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
 
第80号案例:赔偿义务机关对超过法定请求时效的赔偿申请不予答复时起诉期限的计算——于志洋诉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的赔偿申请不予答复,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其申请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案例索引】(2009)辽行终字第111号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裁判要旨汇总
 
最高院行政庭 乌托邦的法律 2018-06-28
 
最近,笔者发现法绿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建了中国指导案例审判规则全库,号称国内唯一的审判规则库,数量最大、内容最全、最具权威性。其收录了两万余案例,并将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的效力层次分为五级,五星级案例为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四星级为两高《公报》案例等;三星级为两高权威出版物公开的案例等;两星级为两高作出的其他案例等;一星级为行业协会、部门机构公布的案例中确定审判规则以及机构学者选编的案例等。从法律家数据库的观点来看,《中国行政审判案例》公布的案例应当是三星级,因此,上述案例的裁判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具有很重要的指引作用。
 
本期推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所载的40个案例,涉及受案范围、当事人、起诉与受理、证据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审查、裁量审查、裁判方式、工伤等领域,供读者学习和交流!
 
一、受案范围
 
第81号案例:通知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马光俊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侏儒街办事处等地矿行政决定案
 
【裁判要旨】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第82号案例:撤案决定的可诉性及其与商标独占许可人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判断——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工商撤案决定案
 
【裁判要旨】
 
(1)在行政调查程序终结后作出的撤案决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商标独占许可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上,独占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与因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而作出的撤案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83号案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莱芜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拍卖案
 
【裁判要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84号案例:行政机关执法检查当中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不具有可诉性——封丘县电业局诉封丘县卫生局撤销检查笔录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属于记录客观事实的证据,没有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第85号案例:政府信息公开中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函行为性质之判断及司法审判——张洪德、杨继兴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因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而作出的更改、补充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二、当事人
 
第86号案例:原告主张的权利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不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诉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颁发驾驶证案
 
【裁判要旨】
 
起诉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其主张的权益与该涉诉具体行政行为又无因果关系,则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第87号案例:事业单位法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王锦奇诉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信息公开一案
 
【裁判要旨】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三、起诉与受理
 
第88号案例:同宗土地连续变更登记案件的起诉与受理——罗富志诉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裁判要旨】
 
同一宗土地多次变更登记,原土地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初始登记行为及后续变更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土地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初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只对后续变更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第89号案:处罚决定径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河北省任丘市城内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主体未尝试其他送达方式而径行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视为未送达。
 
第90号案:行政诉讼第三人具备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孙嘉佳诉商丘市梁园区文化旅游局文化行政许可案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证据及事实认定
 
第91号案例: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原告举证困难的应当适当降低其证明责任——增城市大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案
 
【裁判要旨】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原告对造成损害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造成原告难以就其损害事实提供充分证据甚至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适当降低原告的证明责任,以体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第92号案例: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因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及损失大小负有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致原告虽能证明受到损害但对赔偿数额无法举证时,基于公平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五、法律适用
 
第93号案例:高等学校校纪校规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
 
高等学校学生提交课程论文是课程考试的一种方式,其抄袭行为属于考试作弊,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受到处罚。但高等学校不能将此种抄袭列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
 
【案例索引】(2011)行提字第12号,郭修江担任审判长。
 
第94号案例: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变更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包头市聚德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
 
【裁判要旨】
 
协助执行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后,不得以其他理由自行变更已经协助执行的事项。
 
第95号案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与人民法院生效的维持判决内容相反的行政行为——三都水族自治县打鱼乡介赖村民委员会诉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生效维持判决对行政机关的后续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在该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之前,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与其内容相反的行政行为。
 
第96号案例:相对人作出的不合法行为存在“一果多因”时能否予以处罚——王品朝诉临安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在生产活动中作出的行为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存在“一果多因”情形,且相对人并无违法之故意的,行政机关不得以结果违法为由对其作出处罚。
 
第97号案例: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能否公开——古山龙川诉北京教育考试院不服不予公开高考试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依据各相关领域的密级规定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形式审查。经过评阅的高考试卷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及法律规范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98号案例:禁毒法中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伊建武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
 
【裁判要旨】
 
相对人长期吸毒,经多次自戒和强戒,且在服用戒毒药品治疗过程中又有注射毒品行为的,可以认定构成“吸毒成瘾严重”,在相对人又难以自行戒毒成功且社区无力提供充分治疗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经社区戒毒而直接对相对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99号案例:善意取得在房屋抵押登记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徐国栋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时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与善意取得的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在抵押权人属于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其对房屋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房屋登记机关撤销房屋抵押登记的法定阻却事由。
 
第100号案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内无有效证据证明权属为国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海南省临高县仓米经济合作社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内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证据证明其权属,行政机关也无法证明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争议土地应属于集体所有。
 
第101号案例: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关和瑜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案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当事人已经掌握相关政府信息或者经向行政机关申请已获得相关政府信息,但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而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答复拒绝向社会公众公开该政府信息,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02号案例: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约定的义务——郑义财等243户村民诉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合同是行政合同,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依法履行。
 
第103号案例:行政机关过错导致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耽搁的属于“其他正当理由”——陈其建诉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裁判要旨】
 
在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情况下,对于“其他正当理由”的界定应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原则出发,对因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申请人复议申请期限耽误的,应认定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其他正当理由”。
 
六、职权审查
 
第104号案例: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听取被许可人的申辩——赵博诉平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虽然《行政许可法》未就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原则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第105号案例:规划许可内容改变应遵循听证程序——邱正吉等不服厦门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经听证程序作出许可决定后,对原许可决定的技术指标等实质内容进行调整的,调整前亦应当举行听证。
 
第106号案例:“违拆”中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陈刚诉句容市规划局、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命令案
 
【裁判要旨】
 
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把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裁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情形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作出判决。被告自行纠正后原告仍坚持诉讼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备注:已被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代替,未作修订。
 
七、裁量审查
 
第107号案例:拆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应合理裁量——郑仲华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案
 
【裁判要旨】
 
拆迁裁决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应尽可能不改变产权性质及占有方式。将原被拆迁产权的专有所有权调换为没有具体产权方位的财产共有份额,且未能举证充分说明无其他更好调换方案的,属不合理裁量滥用职权。
 
第108号案例: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的因素——侯方等诉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区域划分案
 
【裁判要旨】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时,行政机关在考虑上述规定列明因素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以及小区的自治管理等因素加以确定,具有合理性,符合法律本意。
 
第109号案例:工商机关对严格准入行业经营者应经怎样的审查义务——上海明太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严格准入许可行业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交易对象的资质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有条件和能力而未积极进行谨慎审查或在审查中存在过错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违法的不利后果。
 
八、裁判方式
 
第110号案例: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宜判决撤销——祝东勇诉辽宁省西丰县陶然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确认婚姻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在不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指出程序违法或瑕疵,但不宜仅以此为由撤销婚姻登记。
 
第111号案例: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应撤销——徐群峰诉阳西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多次转移登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不能仅以前证违法为由认定后证亦违法。对善意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则上不应判决撤销。
 
第112号案例: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准予撤回上诉并载明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张富贵诉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权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二审期间,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达成和解协议,可视为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理由中可载明一审裁判不再执行。
 
备注:当事人在行政二审中撤回上诉,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第113号案例:确认无效判决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适用标准——俞飞诉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依照法定方式送达,否则,不仅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能被剥夺,而且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生效。当此情况下,行政处罚应以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为由被确认无效。
 
九、工伤
 
第114号案例:工伤认定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吴江市鑫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劳动法律关系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并非所有工伤认定案件都需要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断,无法判断的再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
 
第115号案例: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韩守定诉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第116号案例:挂靠经营车辆的司机工作中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诉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车辆运营受到伤害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第117号案例:非常规工作情况下“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何培祥诉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此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因素,综合判断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
 
第118号案例: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张成兵与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上诉案
 
【裁判要旨】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认定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119号案例:在是否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地点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伤——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认定过程中,在是否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确定的情况下,应重点考察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第120号案例:特殊缴费行业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罗亨忠诉福建省将乐县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若用人单位按实际总造价、营业额或总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且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中该类参保人员转岗,但与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未间断的,工伤保险关系持续存在,参保人员增减明细表不能作为认定工伤保险关系的唯一依据。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行政庭编 乌托邦的法律 2018-07-02
 
本期推送《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所载的40个案例,涉及受案范围、当事人、证据和事实审查、法律适用、裁量问题的审查标准、职权审查、裁判、行政赔偿、工伤认定等领域,供读者学习和交流!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共出版四期,一共涉及160个案例,现在已经推送完毕。接下来笔者将继续对法院审判案例进行研究和推送,主要涉及行政法领域,敬请关注和支持!
 
一、受案范围
 
第121号案例: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终结后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可诉具体行政行为——杜明星诉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行为结束后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决定,非刑事司法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2001)松行再初字第14号
 
第122号案例: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杨晓文诉三亚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备案登记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其结果会对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其实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0)三亚行终字第10号
 
第123号案例: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在什么情况下可诉——张真常诉江西省定南县岿美山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案
 
【裁判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行使《信访条例》规定之外行政管理法上职权的行为,不能因其在信访程序中作出而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案例索引】(2010)定行初字第4号
 
第124号案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马应堂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案
 
【裁判要旨】
 
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1)宁行终字第4号
 
第125号案例:行政机关对依其指示行事的辅助行为具有可诉性——张敏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机关的指示,实施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他人不服起诉的,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施辅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做出指示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2010)通行终字第26号
 
第126号案例:具有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张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案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有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被告。
 
【案例索引】(2010)西行初字第329号
 
第127号案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曹明华诉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科技局资产认定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
 
虽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作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之规定,但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等基础管理工作。”据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索引】(2010)鲁行终字第21号
 
备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于2011年1月8日进行修订,但是上述法条均未变更。
 
第128号案例:公司依抵押权主张房屋登记行为违法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三亚双泽实业有限公司诉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案
 
【裁判要旨】
 
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权,可使权利主体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行政机关为该抵押物办理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行为违法,导致权利主体的债权以及抵押权可能无法实现时,该主体是行政法上的适格原告,可以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2010)海南一中行终字第38号
 
二、起诉与受理
 
第129号案例:普遍登记背景下相对人对登记行为起诉期限的计算——陈章顶诉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案
 
【裁判要旨】
 
在行政机关就与相对人特定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普遍登记活动期间,相对人未获登记或领取相关权证,且对他人获取登记或相关权证的事实已知的,推定其知道行政机关已经将该事项登记在他人名下。起诉期限的计算,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案例索引】(2011)安市行终第16号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已经做出了改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130号案例:专利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已经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诉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
 
【裁判要旨】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再受理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处罚的申请。
 
(2)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时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来计算,即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请求时效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地考虑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仅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生产、且其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认定侵犯专利权。
 
【案例索引】(2011)辽行终字第16号
 
第131号案例:因正当事由对行政复议申请暂不立案的申请期限应中止计算——贞丰县勇兴煤矿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案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因正当事由对行政复议申请暂不立案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期限应当中止计算。
 
【案例索引】(2011)黔高行终字第4号
 
三、证据及事实认定
 
第132号案例:证言真实性审查的三条重要经验——王龙刚不服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
 
【裁判要旨】
 
存在合理差异的证言并不损害其真实性,而高度相同的证言则须谨慎对待。多次反复的证言应优先采信首次证言。完全相反的证言要考虑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等因素确定其证明力及其大小。
 
【案例索引】(2010)牡行终字第43号
 
第133号案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刘玉恒不服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不能采用单一的证明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应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案例索引】(2006)二中行终字323号
 
四、法律适用
 
第134号案例:规划部门在新法实施后针对旧法实施期间的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徐丽娟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额度基本原则,规划部门在新法实施之后对旧法实施期间的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除了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的情形之外,一般应当适用旧法。
 
【案例索引】(2011)庆行终字第43号
 
备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
 
第135号案例:对行政管理的合理信赖应予适当保护——吴小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特定管理事项的习惯做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长期适用形成行政惯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该行政惯例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适当保护。
 
【案例索引】(2010)晋行终字第115号
 
第136号案例:地方法规、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案例索引】(2009)金行初字第27号
 
第137号案例:基础法律关系相关因素存有争议时不得径行物权登记——宫海亭诉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因此,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应考虑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以及实际耕种情况等因素。在相关法律关系不明确或存有争议时,主管机关应待确定后再行颁证。
 
【案例索引】(2007)通法行字第18号
 
第138号案例:无证驾驶致人重伤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驾驶证——安鹏强诉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同时不能忽视行政处罚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在相对人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为无证驾驶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宜吊销与肇事车型无关的其他类型的驾驶证。
 
【案例索引】(2011)安行终字第57号
 
第139号案例:商住楼楼间距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周大勇等12户业主诉天水市规划局规划批准行为案
 
【裁判要旨】
 
商住楼底部数层为经营门店,上部数层为住宅,当许可所建楼房与该商住楼之间的距离能满足最底层住宅户窗台面的日照时间时,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即属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2010)秦行初字第12号
 
第140号案例: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尹源才诉韶关市翁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从2009年9月起,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2011)韶行终字第11号
 
第141号案例:政府不得随意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使注销权和划转权——邓州市云龙出租车有限公司诉邓州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的注销或划转受到法定事由、正当程序和若干基本原则的限制,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
 
【案例索引】(2010)南行终字第120号
 
第142号案例:政府承诺的优先受让权应当予以保护——谷西村委会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
 
【裁判要旨】
 
政府承诺的国有土地出让优先受让权,应当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通过事先通知、事中注意、事后同等价格优先购买等几个方面予以保护。
 
【案例索引】(2008)洛行终字第119号
 
第143号案例: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否因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对工商登记提起行政复议——黄陆军等人诉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与企业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以企业违约或侵权为由,对行政机关许可设立企业的行为申请复议的,一般不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案例索引】(2010)浙金行终字第47号
 
五、程序审查
 
第144号案例:逾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及后果——潘龙泉诉新沂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相关法律规范虽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的法律后果,但行政机关无任何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追究时限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损害了追究时效制度所维护的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应属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索引】(2008)徐行终字第170号
 
第145号案例:未向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构成程序违法——临清市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机关未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送达《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背程序正当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程序滥用),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2011)鲁行终字第40号
 
六、职权审查
 
第146号案例:违法行为危害结果地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立案——万迪森要求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和结果地的行政机关对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索引】(2010)武行终字第16号
 
第147号案例:无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与否行政机关都无权处理自留地权属纠纷——刘瑞宏、林丽诉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农村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后,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政府对此类案件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鉴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有无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不是认定自留地权属纠纷可否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处理的唯一依据。
 
【案例索引】(2009)琼行终字第79号
 
第148号案例: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房管部门无权裁决——贵州省黔台酒厂诉仁怀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补偿裁决案
 
【裁判要旨】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应由人民政府或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房管部门无权裁决。
 
【案例索引】(2010)遵市法行终字第34号
 
第149号案例: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时间节点——原告任伟成等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不履行设置道路标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对人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应以其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时为时间节点。此后行政机关发生的职责变更不能成为其不作为的正当理由。
 
【案例索引】(2010)宝行初字第8号
 
第150号案例: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行为——彭锋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土地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处罚,属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2009)哈中行终字第5号
 
第151号案例:工商部门能否以无照经营为由查处建设领域的违法承包——祝增法诉常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
 
【裁判要旨】
 
行政权竞合领域,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查以是否具有法定授权为准。具有合法来源的行政权,不因与其他职权的竞合而失效。
 
【案例索引】(2011)浙衢行终字第2号
 
七、裁判方式
 
第152号案例:裁判时机成熟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内容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尹荷玲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土地行政批准案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不仅指人民法院可以原则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包括在裁判时机成熟时,直接判令被告作出内容明确的特定行政行为。
 
【案例索引】(2011)浙台行终字第136号
 
第153号案例: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被撤销——刘立公诉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古塔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如与其违法性并无关联,瑕疵可破坏具体行政行为应具有的完美性,但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2007)锦古行初字第12号
 
第154号案例:二审裁判在维持一审结果的同时可加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刘梅兰诉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判决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应当判决事项,在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的同时,可以加判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索引】(2011)甘行终字第34号
 
第155号案例: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中可以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苏真诉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形式因案而异。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令行政主体履行特定法定职责,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通过裁判说理的形式,理清或确认法律关系,提示行政机关按照法院的法律见解作出特定行为。
 
【案例索引】(2011)海南二中行终字第18号
 
第156号案例: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的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李玉巧诉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裁判要旨】
 
以虚假身份证明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结婚登记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可以将该婚姻登记依法撤销。
 
【案例索引】(2010)南行终字第116号
 
八、行政赔偿
 
第157号案例:遗失房产登记资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李贵宝诉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妥善保管物权登记资料,事登记机关必须履行的附随义务,因保管登记资料不善导致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0)宁行赔终字第2号
 
第158号案例:从相当因果关系看原因力大小对赔偿责任分配的影响——杨军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违法行政行为和相对人自身行为共同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在比较两者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的基础上确定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6号
 
第159号案例:行政赔偿案件中混合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划分——黄玉河诉图们市林业局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赔偿案件中,在行政机关与侵权的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对侵权第三人的责任一并作出判决。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范围原则上应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案例索引】(2011)图行初字第1号
 
第160号案例: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国财等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
 
【裁判要旨】
 
有权行政机关为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物,致使违法建筑物材料的损失扩大,或其他合法财产遭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2011)佛中法行终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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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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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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