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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确立的竟然是联省制度,相当于美德联邦制度,第10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107-100条明确列举了中央和省、县的权限。省、县的立法权限,既然是受宪法保障的,中央非经复杂、艰难的宪法修改程序,不得立法侵犯省、县自治权。让人惊叹不已!

 


第 一○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07 條 (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一○  度量衡。
一一  國際貿易政策。
一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一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09 條 (省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一○  省警政之實施。
一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一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
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 110 條 (縣立法並執行事項)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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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14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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