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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你住城里吗?你住大楼内吗?或者你的亲人?这个问题你不能不关心,为了你自己!

上海大火案维权2:拨开迷雾

大楼消防装备如何?是否起到了起码的灭火作用?

大火案发生后,大家的眼光主要投向了着火的原因,以及外界的抢救。但是,在我看来,更加关键的应该是,大楼本身的消防装备。根据报道,政府动用的消防车和云梯,水枪喷出的水柱只能达到10层楼左右。10楼以上,就完全靠大楼内部的消防装备。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该大楼应当设置防烟楼梯、火灾应急照明,尤其是“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如果具备消防条件,且设施都发挥了作用的话,是否会出现那么大的伤亡?值得分析。

为此,我代理当事人向静安区消防支队申请公开大楼消防审核意见、验收合格批文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等21人。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初步了解,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大楼建于1997年,1998年投入使用。《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第3条规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第7条规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内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为了解申请人居住的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支队负责公开。

另,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你支队应该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为了解你支队消防监督检查情况,请你局同时公开自大楼交付使用以后,你支队消防监督检查的记录。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消防支队

 

  

申请人:等21人。

                          

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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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14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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