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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或许本案让人感到荒诞的事实,起火的大楼竟是违反规划法批准建造的。

“胶州路教员公寓”,由东向西一字排开,分别是常德路999号、胶州路718弄2号、胶州路728号,占地面积是866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58603平方米。由此计算,容积率高达6.77。

所谓“容积率”,是指某个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它是规划部门控制住房容量的重要指标。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市中心的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4。这就是说,教师公寓多盖了将近23963平方米的房子,约是一幢楼的建筑面积。

当地居民中流行的一种解释是:当年规划时原本是要建两座楼,但因为开发商钱不够,才多塞进胶州路728号,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以弥补资金不足。

除了容积率,三座楼的间距也违反了《技术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具其最小值为18米。”教师公寓楼高约85米,按要求,这三座高楼相互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22米,而事实上却仅有18米。

从以上数据来看,如果考虑间距,就只能建两幢楼,火灾悲剧就可以避免。如果不考虑楼与楼的间距,按照容积率不得超过4的计算,允许建造的面积是34640平方米,也只能建16层,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自然也得以大大减轻。

这自然是一个很关键的事实。为了深入了解这一情况,我代理当事人向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公开“胶州路教员公寓”教师公寓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认可证。不知道这些手续是如何办理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初步了解,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大楼建于1997年,1998年投入使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第24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2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4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予签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登记。”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2、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办理上述批文提供的相关材料。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局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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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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