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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案发生后,2010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国务院即成立了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媒体公布的处理意见很概括,
当事人无法从中了解事故详情,更无法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譬如认定事故间接原因是:“一是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二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三是设计企业、监理机构工作失职。四是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缺失。五是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六是静安区政府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领导不力。”
  那么,上海市、静安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静安区公安消防机构、静安区政府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呢?似乎并不明确。
  又譬如,调查处理意见,“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六)进一步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增置扑救高层建筑外部火灾的装备,增强城市高层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以适应城市建筑发展趋势的需求。”这是不是意味着,上海市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也不明确。
  再譬如,处理意见处理了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安质监站、静安区消防支队等机关负责人,那么这些机关在本案中是否需要对当事人承担责任,也不明确。
  
为更加全面了解事故详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代理当事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国务院申请公开:1、完整的调查报告;2、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因此,我代理当事人向国务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完整的调查报告;2、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上海大火案发生后,2010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国务院即成立了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2011年6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但是,媒体公布的处理意见很概括,申请人无法由此充分了解事故详情。
  为更加全面了解事故详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1、完整的调查报告;2、调查组收集的证据材料。
  上述信息,前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国务院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代理人。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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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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