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款。据灾民不完全统计,捐款额度即有4480多万元,都明确了捐赠对象是受灾群众、受灾家庭或者受灾老人,可是至今落实给灾民的总数却只有420万元(见附件)。很多灾民却在艰难度日。

虽然,上述这些捐款分别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收的。但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因此,善后领导小组一定掌握着相关信息。

为了相关信息,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11•15”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详细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

由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申请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

同时,基于善后领导小组没有履行将捐款发放给灾民的法定职责,灾民们同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及时履行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法定职责的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案发生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款。据申请人不完全统计,捐款额度即有4480多万元,都明确捐赠对象是受灾群众、受灾家庭和受灾老人,可是至今落实给申请人的总数却只有420万元(见附件)。

虽然,上述这些捐款分别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受的。但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

因此,善后领导小组一定掌握着相关信息。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11•15”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

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负责公开。

由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申请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9月3日

 

 

 

履行发放捐赠款物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案发生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赠款物。据申请人不完全统计,捐款即有4480多万元,都明确捐赠对象是受灾群众、受灾家庭和受灾老人,可是至今落实给申请人的却只有420万元(见附件)。

虽然,上述这些捐款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受的。但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

特申请将上述捐赠款物发放给申请人等灾民。基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申请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9月3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00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与重庆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防控外来入侵物种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陈某某、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青岛某公司行政案由,行政协议,解除××(行政协议)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缪某某;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甲软件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杨某等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警告、罚款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西宁市人民政府;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杨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鲁某;澄江市人民政府;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李某东、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观音桥派出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再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李某海、徐某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海事局、威海海警局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行政、赔偿类)--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谢某某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复议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