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点】

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文慧,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中区××里河××村。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济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立波,该区区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何洋,该办事处主任。

姜文慧因诉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中区政府)、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十六里河街道办)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赔终2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文慧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涉案院落所在的土地性质在2004年已经被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之后的政府征收行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2.对于室内物品和其他损失的赔偿问题,因再审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时,应当按照不利于再审被申请人的原则,根据再审申请人制作的物品清单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系再审申请人姜文慧提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请求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该规定的要义在于,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本案中,姜文慧在山东省××市中区××里河××村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处,市中区政府和十六里河街道办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时,已经对其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并将房屋补偿款2171079元以姜文慧名义划入银行账户,该款项因姜文慧本人原因一直未被领取。故本案不存在因征地实施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而导致姜文慧房屋未能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因此,姜文慧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难以支持。至于姜文慧提出的室内物品和其他损失的赔偿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姜文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姜文慧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涛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47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99:韦某卫等人诉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一房两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498: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参考案例49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行政参考案例496:江某福等诉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救援职责及行政赔偿案--消防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审查该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

行政参考案例495: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且不违常识

行政参考案例494: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履行的审查与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93: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工伤保险顺延期间能否认定为参保期限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492:袁某文诉贵州省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因不具备发证条件而不予行政许可的,不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参考案例491: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