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勇,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定明,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重庆和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来凤和平路1号13幢1单元7-4。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简称璧山区政府)因张勇诉其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行终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勇诉称,其驾驶的涉案货车系其雇主挂靠在重庆和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和美公司)名下经营,并依该公司的运输资质从事运输业务,且该公司享有挂靠费等实际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三人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简称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的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撤销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推荐阅读:职场人应掌握的手段(超实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勇的雇主将其车牌为渝C×××××的重型罐式货车(简称渝C×××××货车)挂靠于和美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并聘用张勇为驾驶员。2015年11月14日,张勇在给该车关车顶入料盖口时摔伤。同日,经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右腕柯式骨折;3.右耻骨下支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伤;5.其他操作及基础疾病待排。2016年4月8日,张勇向璧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17日,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勇此次受伤属于工伤,工伤部位为腰1椎体、右腕、右耻骨、全身多处软组织。和美公司不服,于2016年7月21日向璧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称渝C×××××货车不是该公司的自有车辆,而是他人挂靠经营;张勇不是该公司聘请的驾驶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也不是受该公司安排工作。因此,申请撤销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的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璧山区政府受理后,依法要求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答复意见。璧山区人社局于2016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称,在行政程序中,经书面通知,和美公司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张勇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故认定工伤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璧山区政府2016年9月5日作出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和美公司要求复议的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回复称,璧山区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勇与和美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故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璧山区人社局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张勇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璧山区政府作为璧山区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该局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该案中,案件处理的焦点在于张勇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从该案第二次开庭中调查的事实来看,各方对于涉案车辆由案外人李成勇购买,挂靠在和美公司,聘请张勇来驾驶这一事实均无异议。该案中涉案货运车辆的行驶证上载明车辆所有权人为和美公司,结合该案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渝C×××××货车系挂靠于和美公司进行运输业务,张勇系该车聘用的驾驶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可以看出,张勇作为渝C×××××货车实际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在从事业务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且在挂靠经营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挂靠关系成立,实际车主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该案中张勇的受伤应当属于工伤,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维持,而璧山区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判决:一、撤销璧山区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璧山区政府收到该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璧山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同一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璧山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璧山区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为:1.璧山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时没有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张勇与第三人和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工伤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璧山区人社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没有收集张勇与和美公司之间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而是在直接假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直接认定为工伤。3.璧山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作出后提出挂靠经营关系违背合法行政原则。推荐阅读:职场人应掌握的手段(超实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勇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渝C×××××货车行驶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货车实际车主李成勇将渝C×××××货车挂靠在和美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张勇系李成勇聘用的驾驶员,张勇在给该货车关车顶入料盖口时摔伤,因此,和美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璧山区人社局认定张勇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璧山区政府撤销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为不当。原审法院判决维持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的〔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璧山区政府作出的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璧山区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推荐阅读:利用饭局来办成自己事操作指南(超实用)
综上,璧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智  明
    员  李    
    员  杨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员        马      萍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27:某地产公司诉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虚假广告的认定及追责时效起始日的确定

行政参考案例526:刘某诉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给付行为确认违法案--对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4:杨某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未达成和解不必然影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适用

行政参考案例523: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2: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针对全国各地基层民警提出的137个行政执法问题的解答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行政参考案例519: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工伤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工作、参保,且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