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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能源集团曾经在钱云会事件中出尽风头,它是浙能乐清电厂的建设单位。在钱云会事件中,浙能集团是如何征地拆迁的,我们不便妄加猜测,但浙能在嘉兴建造码头所展现出来的威风,实在让人目瞪口呆、瞠目结舌。
  
  浙能集团要建造的是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工程。按照《港口法》第13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也就是说,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国家发改委是2011年5月19日批准。

  可是,在此之前,2010年6月7日嘉兴市港务局独山分局就向平湖市独山周童装卸联运有限公司发出了自行拆除装卸设施的通知。理由是,该公司当初申请建造码头时,曾经承诺“港口发展或国家建设需要在应无条件拆除”。
  
  这一承诺意思应该是清楚的,那就是国家建设应该是依法批准的。现在,是提早了一天,应该赔偿。

  
同时,即使有此承诺,政府部门拆除房屋和装卸设施,也应该依法办理,依法给予补偿。政府部门拆除房屋,应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平湖市人民政府曾经答应按照评估价为基准补偿,评估价是5000多万元。可是,浙能集团不同意。

  2009年10月29日,我代理当事人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嘉兴市港务局独山分局这一通知。
  
  2011年9月21日,也就是昨天,我们收到平湖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也就是说,浙能集团拆除当事人的装卸设施和房屋,无需经过法定程序,也无需给以补偿。

  今天,平湖市独山周童装卸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过来在上诉状盖章,说前天平湖市人民法院
宣判时,异常威严,五个法警有带手铐有带手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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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55篇文章 4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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