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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子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子荣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2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运福,男,193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俊,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子荣,女,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三刚,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体育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濠,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玲,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智慧,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运福、刘子荣因诉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亭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31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仝蕾、审判员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运福、刘子荣申请再审称:本案系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不因时间推延而消失。张运福、刘子荣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但未获得任何补偿。原审裁定对不履行法定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就本案组织询问,刘子荣和张运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俊、龙亭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玲和雷智慧到庭参加询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运福、刘子荣的一审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龙亭区政府没有依法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龙亭区政府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根据询问查明,张运福案涉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性质,刘子荣案涉房屋的土地为国有性质。张运福、刘子荣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分案处理。一审法院未经释明而迳行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刘子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刘子荣以请求龙亭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张运福、刘子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李小梅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记员    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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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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