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点】

东西湖区政府注销东花服装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东花服装公司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东西湖区政府虽因职权调整不再具有土地登记职责,但并未撤销,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为本案适格被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8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东花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街三秀路开屏巷5号(6)。

法定代表人:章德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继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东花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花服装公司)因诉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西湖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花服装公司申请再审称:东西湖区政府注销东花服装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东花服装公司诉请行政赔偿,东西湖区政府为适格被告。一、二审认为东西湖区政府不再具有土地登记的法定职权,应起诉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动产登记局,未对东花服装公司的赔偿请求实体审理,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指令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条第七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东西湖区政府注销东花服装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已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东花服装公司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东西湖区政府虽因职权调整不再具有土地登记职责,但并未撤销,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为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并非东花服装公司诉请东西湖区政府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一、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认定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东花服装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东花服装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东花服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李岩松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1771篇文章 6天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0: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补偿案件的审理

行政参考案例39: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行政参考案例38:某水电站诉原安徽省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批复案——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生产设施

行政参考案例37:林某等51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案——环境影响评价的正当性审查

行政参考案例36: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环境评价许可的审查重点及适格原告

行政参考案例35:周某、张某诉原环境保护部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及审查思路

行政参考案例34: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关闭的审查

行政参考案例33:欧某某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

行政参考案例32:夏某等4人诉原江苏省东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对环境评价行政许可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31:某公司诉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未验先投”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