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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其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被诉补偿决定未能体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土地院落、空地价值补偿等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6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悦滨,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18号。

再审申请人王悦滨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北区政府)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行终3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悦滨申请再审称:在拆迁许可证制度下,松北区政府无权作出涉案的房屋补偿决定,依法应由建设部门进行拆迁裁决。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明细表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申请人的围墙25米、菜窖15平方米和停产停业损失。一审、二审判决审核及认定证据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其程序合法没有事实依据。(2017)黑行终376号行政判决结论正确,但依据的理由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本案中,(2015)哈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判令松北区政府对王悦滨拆迁补偿问题重新作出裁决,该判决已生效。因此松北区政府作出哈(松)房拆补决字【2016】第002号拆迁补偿决定属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王悦滨认为松北区政府没有法定职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规定,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对其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本案中,哈(松)房拆补决字【2016】第002号拆迁补偿决定未能体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土地院落、空地价值补偿等事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判决撤销哈(松)房拆补决字【2016】第002号拆迁补偿决定并责令松北区政府重新作出裁决,并无不当。王悦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即为撤销哈(松)房拆补决字【2016】第002号拆迁补偿决定,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王悦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悦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悦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万 挺

审判员  张代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记员        宫   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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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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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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