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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至于判决内容是否需要明确履行职责的方式和内容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被征收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对其房屋、停业、设备资产等损失予以货币安置补偿;判决行政机关对其土地予以货币补偿(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评估结果为准)。原审法院认定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其征收补偿职责,但考虑到涉案的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仍需进一步查明、认定和评估,故仅判决行政机关限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洪涛,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建设西大街5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岩,市长。

再审申请人姚洪涛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力市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行终3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姚洪涛申请再审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全面判决,就能够确定补偿标准、补偿内容的直接作出判决,明确补偿到什么程度。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至于判决内容是否需要明确履行职责的方式和内容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姚洪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铁力市政府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对其房屋、停业、设备资产等损失予以货币安置补偿,合计1200万元;判决铁力市政府对其土地予以货币补偿(具体数额以司法鉴定评估结果为准)。原审法院认定铁力市政府怠于履行其征收补偿职责,但考虑到涉案的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仍需进一步查明、认定和评估,故仅判决铁力市政府限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姚洪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姚洪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祝二军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秀丽

书记员 吴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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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46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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