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对当事人裁决申请做出的裁决或者其他处理,属于最终裁决范畴,不具有可诉性。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行终4712号

上诉人伍晓春,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伍晓春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4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伍晓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伍晓春起诉称:因不服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京信复核〔2009〕21号)以及《不再受理告知书》(编号:20191200075),其先后向国务院提出两次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5月11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20〕515号《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伍晓春提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

伍晓春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国务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国复〔2020〕515号《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2.判决国务院采取补救措施对伍晓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要求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4.要求在伍晓春居住地公开开庭审理;5.本案诉讼费由国务院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伍晓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国务院没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范畴,最终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伍晓春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伍晓春的起诉不予立案。

伍晓春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书;2.立案审理本案并支持伍晓春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应依法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对当事人裁决申请做出的裁决或者其他处理,属于最终裁决范畴,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伍晓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而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伍晓春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伍晓春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晓亮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曹玉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 琳

书 记 员 张丽萍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5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02:某芳羊肉经营部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以行政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诉讼的处理规则

行政参考案例501:林某诉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以案促治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及时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2025年第五期答疑实录(总第十五期)

行政参考案例499:韦某卫等人诉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一房两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498: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参考案例49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行政参考案例496:江某福等诉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救援职责及行政赔偿案--消防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审查该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

行政参考案例495: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且不违常识

行政参考案例494: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履行的审查与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93: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工伤保险顺延期间能否认定为参保期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