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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1.涉案房屋拆除时,虽然被拆迁人出具放弃房屋承诺书、拆迁验收单,但行政机关并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及支付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原审认定行政机关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涉案项目冻结开始后,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冻结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虽死亡,但村委会仍界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拟征地公告发布后行政机关未再次对被拆迁户进行核查,并采用村委会发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公示结果进行补偿。因此,涉案房屋被安置人应系原房屋所有权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拆迁利益。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行申18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东首遥墙办事处驻地。

负责人陈卫,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峰,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家国,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青。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艳。

上述六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萍,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遥墙街道办)因与被申请人张学明、张学刚、张学青、张学春、张学莲、张晓艳(以下简称张学明等人)房屋拆除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行终7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遥墙街道办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拆除房屋违法及赔偿之诉。审理重点首先应是再审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及本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若未超过起诉期限,审理重点还包括:1、拆除房屋行为是否违法;2、对被申请人按照何种依据进行赔偿。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集体土地征收责任主体虽然为市、县人民政府,但根据涉案《临空经济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街道办事处和拆迁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地上物清点、登记、清理、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本案中,遥墙街道办负有地上物清点、登记、清理、拆迁、安置、补偿职责,且涉案宅基地及地上物的补偿金已拨付其处。因此,遥墙街道办负有向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补偿金的主体责任,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关于起诉期限问题。根据原审查明,遥墙街道办及村委会均未在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上签章,亦未告知被申请人起诉期限。至2018年10月涉案房屋被拆除时,被申请人应当对遥墙街道办拒绝签章补偿协议的事实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至迟应于2019年10月前提起确认拆除房屋违法的诉讼。但实际上,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长达5个月。期间,被申请人曾于2019年1月21日提起过确认遥墙街道办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违法之诉,该案二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撤诉裁定结案,这10个月的时间应系被申请人积极主张权利,从而耽误本案起诉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应予以扣除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曾起诉积极主张权利,从而发生时效中断,至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起诉期限的认定结果,并无不当。

关于拆除房屋是否违法问题。根据原审查明,涉案房屋拆除时,虽然被申请人张学明出具放弃房屋承诺书、拆迁验收单,但遥墙街道办并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及支付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遥墙街道办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属于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赔偿依据问题。涉案项目冻结开始后,于2017年12月24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冻结期间房屋所有人张洪金虽死亡,但村委会仍界定张洪金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拟征地公告发布后遥墙街道办未再次对被拆迁户进行核查,并采用村委会发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公示结果进行补偿。因此,涉案房屋被安置人应系张洪金,被申请人作为张洪金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拆迁利益。因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中确定的以张洪金宅基地为依据的拆迁补偿数额符合涉案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能够弥补被安置人因合法拆除房屋造成的征收补偿损失。原审法院以该数额作为违法拆除房屋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遥墙街道办关于张洪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被申请人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被安置人不应按照宅基地为补偿依据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另,遥墙街道办提交南河套村委会于2021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预证实原审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南河套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系未认真审核。该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范围,本院不予接纳。

综上,遥墙街道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遥墙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万莹

审  判  员    王修晖

审  判  员    李莉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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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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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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