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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正,市长。

事实和理由:

撤销被告2011年9月27日对原告作出的告知书(编号:sq20110352),判令被告限期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赠款物,这些捐赠并明确了对象:受灾群众、受灾家庭或者受灾老人,可是,这些捐款一直没有落实给灾民。很多灾民却在艰难度日。

2011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11•15”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

2011年9月27日,被告作出告知书(编号:sq20110352),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原告认为,被告的理由无法成立。虽然,上述这些捐款分别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收的,但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小组)的重要职责。实际上,发放捐赠款物等善后工作也一直由善后小组在操作。善后小组应该公开相关信息。由于善后小组是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公开政府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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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28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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