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行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司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221号。

再审申请人杨俊因诉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俊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2、巢湖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时保存了该信息,就应当依法公开。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时间,而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巢湖市司法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适用依据错误,合肥市司法局据此对巢湖市司法局作出的《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依据错误而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杨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贤生

审判员  姜 明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章燕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52:西安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沈阳某工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判断

行政参考案例551:刘某歆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某齿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向境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义务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50:崔某强诉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高两河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村民委员会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时村民的救济途径

行政参考案例549:王某强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答复告知书案--能够当场判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登记立案

行政参考案例548:辽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理解与把握

行政参考案例547: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行政参考案例546:瑞典某卡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某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创造性评价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标准

行政参考案例544:美国美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心某公司、尼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行政参考案例545:中科院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路某电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案件中核定使用商品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43:陆某芳诉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医保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不受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不当限缩申请人权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