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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行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司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221号。

再审申请人杨俊因诉合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终1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俊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2、巢湖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时保存了该信息,就应当依法公开。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时间,而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是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巢湖市司法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适用依据错误,合肥市司法局据此对巢湖市司法局作出的《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依据错误而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巢湖市司法局通过天天快递向杨俊送达《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其送达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在复议决定中一并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杨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贤生

审判员  姜 明

审判员  张爱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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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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