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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已生效。上述判决书确认执行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发[2019]151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在被执行人肖丽华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下,由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上述补偿决定虽被我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保留了其有效性,故该补偿决定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房屋补偿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黔,区长。

委托代理人魏李霞,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860832。

委托代理人吴**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809704。

执行被申请人肖丽华,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岩区政府)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诉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肖丽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行政补偿一案,已经由(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云府发[2019]151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在被执行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下,由申请人云岩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上述补偿决定虽确认违法但仍然有效,具有执行内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家义务,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的房屋腾空并搬离。请求:一、依法强制执行云府发【2019】151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本案申请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云府发【2014】57号《云岩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马片区贵阳新建汽车零部件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2、云府发【2014】58号《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黔惠房估(2014)364号(分)1-1348号《贵阳市三马片区贵阳新建汽车零部件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4、《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补救措施告知书》;5、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书;6、《催搬迁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被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云府发[2019]151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二、在原告肖丽华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下,由被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上述724号行政判决书均已送达完毕,现已生效。后因执行被申请人肖丽华未如期履行生效补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已生效。上述判决书确认执行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发[2019]151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在被执行人肖丽华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下,由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上述补偿决定虽被我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保留了其有效性,故该补偿决定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房屋补偿决定。在申请人依本院判决依法履行必要的补救措施、履行必要征收补偿义务的情况下,肖丽华应将案涉房屋交由政府拆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行初724号行政判决书中确认有效性的云府发[2019]151号《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即执行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在货币补偿环节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情况下,执行被申请人肖丽华将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拆除。

审判长 黄 晓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何度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舟

书记员王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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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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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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