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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奇迹。1115大火事故,再不到一个月就满一周年了。可是,时至今日,灾民们却连到底是什么人在处置善后工作也不清楚。政府不仅没有主动告诉灾民们,而且拒收了灾民们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1年9月21日,我代表21位灾民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10月11日,收到答复。上海市政府称,领导小组是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灾民们申请公开的是党委文件,不予公开。

  我认为,上海市政府这一说法不成立:

  第一、11月15日发生大火,第二天,即成立了领导小组。全世界的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报道中非常明确,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无一例外。譬如,新华社就是这样报道的,其他网站则转载了新华网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01116/2892550.shtml。更加主要的是,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大火事故善后处置,是行政工作,上海市委岂能、岂会以党代政?因此,上海市政府的说法值得怀疑。

  第二、即使领导小组是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按理说,批文也应该是上海市委和市政府共同作出的。也就是说,按理说,这一批文,既是上海市委批文,也是上海市政府批文。上海市政府同样没有不予公开的理由。

  而且,上述信息的公开应该不至于侵害上海市委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知道上海市政府有没有征求上海市委的意见?上海市委不能成为上海市政府的挡箭牌。

  第三、为了大火案得到妥善解决,灾民们必须知道领导小组成员。就像法院公正审判的第一要素是审判组织必须公正一样,行政执法也一定,有利害关系者,灾民们有权申请回避。

  大火案发生10个月了,领导小组成员是谁,或者说,到底是谁在处理大火案善后事宜,政府没有向灾民们公开过。大火发生后第二天,新闻媒体报道上海市政府就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报道中,只明确了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担任组长,市领导殷一璀、胡延照、沈骏、张学兵及市政府秘书长姜平任副组长。

  2011年年10月11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上海市政府也只告知灾民们,除了组长、副组长之外,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安监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办、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静安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没有明确成员具体个人名单。

  善后处置工作,基本上是在暗箱操作。政府方面提出的方案,也让灾民们不可思议,譬如:1、房屋赔偿方案中有一项选择是回迁,可是,728号大楼是否安全却尚未检测;2、将签订赔偿协议和领取社会捐款捆绑在一起;3、将社会捐赠款物冒充政府救助发放;3、汇总、发放大火案社会捐赠应该是善后处置工作最核心内容之一,可是,至今也没有向灾民公开,到底有多少人捐赠了多少款物。

  根据各种迹象,灾民们有足够理由怀疑,很多领导小组成员,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比较明确的,譬如,已经清楚的是,副组长沈骏,系主管消防副市长,后来国务院也给了记大过处分。估计其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政官员(详见附件),也大多进入了领导小组,因为他们都是相关单位负责人。

  由这些人来处置善后工作,大火案善后处置工作得不到妥善解决,就是自然的了。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人自然会压低赔偿额度,甚至将社会爱心捐赠款物充当赔偿。同时,这些人受到了大火案牵连,又怎么可能心平气和、客观公正地处理灾民们的事情呢?

 

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高伟忠,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姚亚明,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3.周建民,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张权,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5.董放,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6.瞿幼棣,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7.周峥,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8.范玮民,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9.曹磊,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0.黄佩信,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1.马义镑,中共党员,佳艺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2.沈大同,佳艺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3.陶忱,佳艺公司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4.张永新,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5.卫平儒,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6.劳卫星,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7.支上邦,无固定职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8.沈建丰,无固定职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19.沈建新,无固定职业人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0.马东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1.吴国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2.王永亮,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3.杨为民,自然人,承揽铝门窗施工业务,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4.张利,自然人,承揽外墙保温材料的供应和施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5.姜建东,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揽大楼的内粉刷装修业务,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26.冯伟,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范正荣,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生产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汤士刚,中共党员,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安全设备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赵雨时,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主管、党支部委员,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龚晓栋,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本部第二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张慎娣,上海静安置业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静安建筑装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陈邱良,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兼任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主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张伯余,上海静安置业集团公司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封良培,中共党员,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孔寅翼,中共党员,静安区江宁路派出所副所长兼执法办案队(责任区刑侦队)队长,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0.倪彦雯,中共党员,静安区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参谋,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1.白玉奇,静安区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党委委员,建议给予记过的行政处分。

  12.唐亮,中共党员,静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静安区安质监站)安监室主任,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柴光成,静安区安质监站副站长、党支部书记,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张家明,中共党员,静安区安质监站原站长,2010年10月任静安区建设和管理服务中心工程协调部经理,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邵振丁,中共党员,静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静安区建筑市场管理所所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正,中共党员,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主任,2010年10月兼任静安区安质监站站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常庆,中共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曾明,中共党员,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建交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处长、稽查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19.蒋曙杰,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党委委员,分管建设市场监管处(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黄融,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党委副书记,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1.朱德富,中共党员,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社区管理工作部部长,建议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张金生,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平安工作部部长,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3.王国平,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4.陈静薇,静安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25.徐孙庆,静安区委常委、副区长,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张仁良,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7.龚德庆,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沈骏,上海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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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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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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