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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盛达实业投资公司诉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16)最高法行申1728号

【裁判要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在土地权属界线不明确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明确土地坐标及四至的,土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答复,直至予以明确。


 

2.龙门县南昆山中科电站诉广东省林业厅林业行政许可案,(2016)最高法行再104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在“涉嫌犯罪”尚无确定结论且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撤销已经核准的行政许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行政许可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侵犯行政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撤销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3.海口市海联区造船厂诉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再5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行政机关未按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民委员会塘角二村民小组诉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2017)最高法行申3699号

【裁判要旨】先征后批、多征少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行为。

 

5.许某建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2017)最高法行申3434号

【裁判要旨】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房屋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6.黎献忠诉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政府、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撤销承包经营权登记案,(2017)最高法行申1251号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7.王华诉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2015)行提字第21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持有土地权利凭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认定当事人用地行为属于非法占地,亦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收回合法占用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8.来宾佳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2016)最高法行赔再1号

【裁判要旨】行政相对人与相关单位签订投资建设合同,获得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直接参与征地并支付费用给被征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对项目土地的占有使用,并非“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将合法用地行为认定为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9.翟某志等人诉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协议及不履行依法安置法定职责案,(2017)最高法行申5250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协议为名,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制定的安置工作实施细则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当作为判断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行为以及不履行依法安置法定职责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补偿协议有关对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约定,明显与安置细则规定不符,严重损害被拆迁人依照细则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利的,行政机关仍负有按照安置细则规定依法给予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职责义务。

 

10.高冬艾诉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2018)最高法行申1651号

【裁判要旨】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政府应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项目方才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收补偿费用方才陆续到位,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进行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违反法律规定。

 

11.邓建文诉湖南省宁乡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强制案,(2018)最高法行申298号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自行强制拆除,属超越职权。

 

12.胡春容等25人诉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政府、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案,(2018)最高法行申7381号

【裁判要旨】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水、停电等执行措施,也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在催告履行的当日便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前的节假日实施强制搬迁、拆除,严重违法。

 

13.阳光美域小区业委会诉广东省罗定市政府行政复议案,(2018)最高法行申2977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受理并支持少数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复议申请,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关于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由多数业主同意的规定,且未通知业主委员会参加复议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14.新屋等三个村民小组诉广东省清远市政府行政复议案,(2018)最高法行申5884号

【裁判要旨】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为避免撤销重作导致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复议、审判机关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保留其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对于仅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违反设立行政复议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

 

15.卢某克、覃某寿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行政补偿案,(2018)最高法行申2010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县政府依照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决定关闭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小煤矿,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补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我爱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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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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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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