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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湛国土资(公告)[2009]60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用土地的红线图,证明2009年2月24日发布公告,自当日起,凡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东海公路面积统计表、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表、公证书、疏港公路沿线用地地上附着物拍摄照片,证明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委托梁云山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6日,对疏港公路海大路口至蔚律港一级公路路段沿线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在拟征用的红线内的中南村“北田坑”和“后坎田”主要为坡地、农田和荒地,种植有少量番薯、水稻,不存在涉及征地补偿的棚房和金属深水井等附着物。在案证据证实,唐某运等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唐某燕合作,再由唐某燕私下以行贿等方式收买征地工作队员,将不符合补偿标准的抢建房屋、水井等地上附着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已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唐某燕为了利用征地工作组工作人员陈某、庄某、陈某鹏等人的工作职务便利,通过行贿收买征地工作人员,将不符合征地补偿条件的房屋、水井等地上附着物登记为补偿登记物,获得国家征地赔偿。唐某运等各被告人明知抢建的房屋、水井等地上附着物不符合赔偿标准,而伙同唐某燕利用上述手段去骗取国家赔偿,是典型的内外勾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诈骗手段。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粤刑申179号

陈某蓝:

你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因原审被告人唐某运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刑初92号刑事判决、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刑终355号刑事判决和(2019)粤08刑申3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唐某运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唐某运伙同唐某燕与征地工作队员内外勾结、恶意串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二、原审认定唐某运虚构补偿物、虚增补偿价值,将抢建的水井、地上附着物冒充合法征收补偿物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与本案事实不符,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1.从征地过程来看,由征地工作组工作人员丈量、清点及登记补偿登记物,农户没有参与。不存在唐某运虚构、虚增的事实。2.从本案各证人证言可知,涉案补偿登记物是客观存在的,唐某运没有虚报或虚增。3.从征地组工作人员陈述可知,假如他们已经意识到部分地上附着物是抢建,不存在唐培运将抢建的水井、地上附着物冒充合法征收补偿物的事实。

三、即使抢建行为违规违法,也不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征地方湛江市人民政府委派的征地组工作人员明知农户已经抢建了水井、地上附着物,本应一律不予赔偿。但为了让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征地组工作人员还是按当时客观存在的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如实登记。即便征地方支付了补偿款,也不是基于农户的欺诈行为。

四、认定唐某运抢建补偿登记物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补偿登记物在征地公告之前已建成的合理怀疑,证明抢建行为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故该认定事实不清。

五、如认为唐某运取得赔偿款不妥,也应当属于民事或行政纠纷,不应在征地之后追究唐培运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唐某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提出的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针对你申诉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唐某运是否抢建赔偿登记物的问题。湛国土资(公告)[2009]60号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用土地的红线图,证明2009年2月24日发布公告,自当日起,凡在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东海公路面积统计表、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表、公证书、疏港公路沿线用地地上附着物拍摄照片,证明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委托梁云山于2009年3月4日至2009年3月6日,对疏港公路海大路口至蔚律港一级公路路段沿线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在拟征用的红线内的中南村“北田坑”和“后坎田”主要为坡地、农田和荒地,种植有少量番薯、水稻,不存在涉及征地补偿的棚房和金属深水井等附着物。该拍摄内容经湛江市公证处公正。证人金勇彬的证言证明“东僚盐田”在其经营的时候深水井只有三四口,其他的深水井都是后来抢打的,另外部分房屋也是抢建的。证人唐巨武、唐巨付、唐仲合、郑庄桂、谢建飞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唐某燕、唐某运等人抢建的事实。以上证据足以认定唐某运伙同他人抢建补偿登记物的事实。

二、在案证据证实,唐某运等原审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唐某燕合作,再由唐某燕私下以行贿等方式收买征地工作队员,将不符合补偿标准的抢建房屋、水井等地上附着物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已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唐某燕为了利用征地工作组工作人员陈让、庄平、陈海鹏等人的工作职务便利,通过行贿收买征地工作人员,将不符合征地补偿条件的房屋、水井等地上附着物登记为补偿登记物,获得国家征地赔偿。唐某运等各被告人明知抢建的房屋、水井等地上附着物不符合赔偿标准,而伙同唐某燕利用上述手段去骗取国家赔偿,是典型的内外勾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诈骗手段。申诉称征地组工作人员是为了让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明知是抢建物而同意补偿的说法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唐某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是民事或行政纠纷的申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意见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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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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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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