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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上诉人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榕政综〔2015〕93号请示和榕政综〔2015〕142号请示两份文件,即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地报批材料后,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的请示文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该请示已经得到批准,文件内容已经得到确定,与之对应的行政程序也已完结,故不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其所作的2018年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文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闽行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辉,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尤猛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斌,男,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咪亚,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晓辉因诉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初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王晓辉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榕政综〔2015〕93号请示、榕政综〔2015〕142号请示两份文件,系福州市人民政府就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内部请示文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王晓辉并履行了说明理由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王晓辉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王晓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

上诉人王晓辉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6日公布闽政地〔2015〕4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和2015年11月18日公布闽政地〔2015〕8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上述两份批复是针对榕政综〔2015〕93号请示和榕政综〔2015〕142号请示作出的,因此,榕政综〔2015〕93号请示和榕政综〔2015〕142号请示已经得到批复,已经不是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已经付诸执行的文件,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法院将已经得到批复的上述两份请示认定为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认定为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2018年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并责令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上诉人王晓辉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榕政综〔2015〕93号请示和榕政综〔2015〕142号请示两份文件,即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地报批材料后,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的请示文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该请示已经得到批准,文件内容已经得到确定,与之对应的行政程序也已完结,故不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其所作的2018年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行初17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三、责令福州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诉人王晓辉公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5〕93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5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5〕142号)。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爱钦

审 判 员  史寅超

代理审判员  黄吉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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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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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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