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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12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灾民们取得了着火大楼教师公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同时发现,着火大楼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011年10月24日,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批文。2011年11月1日,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

我们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静安区人民政府的逻辑,就意味着,上海市城市内允许违反规划的大楼存在。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限期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大楼规划审批情况,2011年8月24日原告向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月12日,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供了沪地(95)0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1年10月24日,原告不服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2011年11月1日,被告作出静府复不字(2011)第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原告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
原告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然在1995年,但原告获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在2011年10月12日,而且由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大楼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因此原告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1月2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限期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大楼规划审批情况,2011年8月24日原告向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月12日,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供了沪建(96)21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10月24日,原告不服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2011年11月1日,被告作出静府复不字(2011)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原告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
原告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然在1996年,但原告获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2011年10月12日,而且由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的大楼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因此原告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1月2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限期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大楼规划审批情况,2011年8月24日原告向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月12日,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供了(98)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011年10月24日,原告不服上述验收合格证明,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2011年11月1日,被告作出静府复不字(2011)第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原告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
原告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核发涉案验收合格证明虽然在1998年,但原告获悉验收合格证明是在2011年10月12日,而且楼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因此原告提出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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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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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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