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11·15”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

大火案,论坛上就出现过专业人士的帖子,说如果728号大楼消防没有问题就不会死那么多人。

10月17日,基于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静安消防支队提供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但没有按照我们的夫人要求,提供作出上述结论审查了什么材料。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

为此,我代理灾民们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和验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申请人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201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上述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不合法。
譬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上述设计防火审核审核通知书合法。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不能不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审核通知书虽然是在1996年,但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而且被申请人审核形成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8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申请人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201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上述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不合法。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
  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上述三项内容符合规定。
  由于申请人未能取得详细材料,针对性观点有待补充。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不能不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验收通知书虽然是在1997年,但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而且被申请人审核形成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8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46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99:韦某卫等人诉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一房两证”时应当依法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

行政参考案例498:郭某林诉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案--受援人未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司法局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参考案例497: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未足额补偿便强制使用土地应确认违法并予以赔偿

行政参考案例496:江某福等诉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救援职责及行政赔偿案--消防应急救援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审查该施救行为是否及时适当

行政参考案例495:湖南地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怡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且不违常识

行政参考案例494: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行政协议履行的审查与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93: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工伤保险顺延期间能否认定为参保期限范围

行政参考案例492:袁某文诉贵州省赫章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因不具备发证条件而不予行政许可的,不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参考案例491: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职工工作就餐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十期答疑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