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
大火案,论坛上就出现过专业人士的帖子,说如果728号大楼消防没有问题就不会死那么多人。
10月17日,基于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静安消防支队提供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但没有按照我们的夫人要求,提供作出上述结论审查了什么材料。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
为此,我代理灾民们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和验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申请人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201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上述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不合法。
譬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上述设计防火审核审核通知书合法。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不能不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审核通知书虽然是在1996年,但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而且被申请人审核形成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8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申请人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201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上述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不合法。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
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上述三项内容符合规定。
由于申请人未能取得详细材料,针对性观点有待补充。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不能不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验收通知书虽然是在1997年,但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而且被申请人审核形成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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