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11·15”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

大火案,论坛上就出现过专业人士的帖子,说如果728号大楼消防没有问题就不会死那么多人。

10月17日,基于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静安消防支队提供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但没有按照我们的夫人要求,提供作出上述结论审查了什么材料。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

为此,我代理灾民们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对消防支队消防审核和验收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申请人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201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上述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不合法。
譬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上述设计防火审核审核通知书合法。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不能不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审核通知书虽然是在1996年,但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而且被申请人审核形成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8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胶州路397号阳光科技广场8楼。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申请人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2011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上述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不合法。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要求,28层高楼:1、应该设置防烟楼梯间;2、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能否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3、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应小于4.0米。
  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上述三项内容符合规定。
  由于申请人未能取得详细材料,针对性观点有待补充。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不能不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验收通知书虽然是在1997年,但申请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而且被申请人审核形成不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8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27:某地产公司诉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虚假广告的认定及追责时效起始日的确定

行政参考案例526:刘某诉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给付行为确认违法案--对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5:赵某斌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进口货物属于走私行为

行政参考案例524:杨某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未达成和解不必然影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适用

行政参考案例523: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2: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针对全国各地基层民警提出的137个行政执法问题的解答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