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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23日,我代理21位灾民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
  1、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

  2、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

  3、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

  4、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都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刑终字第95号判决书明确认定的。

  11月21日,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静府复驳字(2011)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

  第一、第二、第三系高伟忠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证明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过相关行政行为;

  针对第四项复议请求,申请人没有提供曾经要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国家无需为公务员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大火案的奇迹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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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04篇文章 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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