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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职权有关,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国内应该属于上海首创。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高伟忠等滥用职权,且其行为与特大火灾存在因果关系。可是,静安区政府却认为,高伟忠等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证明建交委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静府复驳字(2011)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根据《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设工程报监有关程序要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消防法》、《建筑法》规定,上述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要开工建设,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等程序,建设过程中还必须实行有效监管。

可是,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时任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建筑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却滥用职权,既未按规定立项审批、报建报监、招标、消防审核、施工许可,违规决定动工,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又没有有效监管。终于,造成了1115特大火灾,造成了原告等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进行明确的认定和论述。

2011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1、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决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不进行申报致使该项目未纳入行政监管行为违法;2、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违规指定静安建设总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并整体转包给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行为违法;3、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述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决定开工行为违法;4、确认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上述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行为违法。

11月21日,被告作出静府复驳字(2011)第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第一、第二、第三系高伟忠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证明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出过相关行政行为;针对第四项复议请求,原告没有提供曾经要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原告认为,被告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高伟忠等滥用职权,滥用的是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权,其行为与职权有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5条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原告的复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第四项,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建筑节能减排改造项目有效监管的法定职责,应该依职权而不是因申请履行。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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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2篇文章 56秒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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