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大火案后,就有专业人士在论坛上发帖,称如果大楼消防符合规定的话,就不会死那么多人。

我接手案件后,首先申请公开静安消防支队公开当初消防审核和验收时审查的材料,遭到拒绝。申请公开18年以来消防监督检查情况,消防支队也拒绝公开。
  然后,我又直接针对消防审核和验收行为申请复议,静安区政府又不予受理。

那就意味着,政府认为居民无权了解居住的大楼消防是否有问题。如果大楼消防不合格,一旦发生火灾,居民就只有等死。

我们认为,消防审核和验收导致的违法状态是持续的,不管过了多少年,都应该允许居民提起诉讼。如果不符合规定,就必须重新审核和验收。这样,人身和财产安全才有保障。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6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原告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10月17日,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
11月8日,原告针对上述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
11月21日,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6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原告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即已超过法定期限。
原告认为,上述不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审核通知书虽然是在1996年,但原告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况且,本案消防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按照被告的逻辑,实质上就是允许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状态继续存在,这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25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常德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代区长。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7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其受理原告复议申请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为了解原告居住的728号大楼消防在审核和验收情况,2011年8月23日,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申请公开:1、大楼消防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合格批文;2、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
10月17日,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沪静消信答[2011]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提供了原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作出的(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11月8日,原告针对上述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
11月21日,被告作出的静府复不字(2011)第7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原告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即已超过法定期限。
原告认为,上述不予受理理由不能成立。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审核通知书虽然是在1997年,但原告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在2011年10月17日。况且,本案消防违法状态一直持续着。按照被告的逻辑,实质上就是允许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状态继续存在,这将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閧等21人。

2011年11月25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527:某地产公司诉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虚假广告的认定及追责时效起始日的确定

行政参考案例526:刘某诉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给付行为确认违法案--对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5:赵某斌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案--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刷单”进口货物属于走私行为

行政参考案例524:杨某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未达成和解不必然影响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规定的适用

行政参考案例523:重庆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物业公司因提供未达标物业服务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2: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最高法答复:如何判断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部法制局网站针对全国各地基层民警提出的137个行政执法问题的解答

行政参考案例521: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520: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